广东广州,城管在执法,其中一名摊贩与城管发生了言语冲突。摊贩非常的生气,拿起棍子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7-01 09:12:02

广东广州,城管在执法,其中一名摊贩与城管发生了言语冲突。摊贩非常的生气,拿起棍子对着一名城管的头猛砸,砰砰砰,声音很清脆。城管人员额头鲜血直流。摊贩似乎打赢了,其实他已经输了。摊贩很有可能涉嫌妨碍公务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网传传视频,几名城管正在街头执法,可能一名城管人员认为摊贩占道经营,要求摊贩将东西放进店铺。

摊贩显然不同意城管人员的看法,与城管人员发生了言语冲突。

然后摊贩四处寻找东西,拿起地上的棍子试图攻击城管人员。

城管人员不相信摊贩会用棍子殴打自己,所以将头伸直,似乎笃定摊贩没有这个胆量。

可是城管人员想错了,摊贩竟然用棍子对着城管人员头猛砸,砰砰砰,声音清脆。

城管人员懵了,想不到摊贩竟然这么狠。城管人员的头鲜血直流。城管人员用手摸了一下额头全是血,但受伤的城管人员没有过激的行为。

周围的群众也是惊呼,因为看到了城管人员额头冒血。

视频到此戛然而止,至于后续,视频没有交代。看似摊贩打赢了,实则摊贩将面临严重的后果,他很有可能会因为妨碍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摊贩应当配合城管人员的执法。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无禁止则自由。摊贩当然可以在店铺外摆摊做生意,但是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占道经营。

城管人员认为摊贩占道经营了,要求摊贩将东西搬进店铺,但摊贩却认为,城管人员故意刁难自己,没有积极的配合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城管局是国家机关,城管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那么作为公民的摊贩就应当积极的配合。

2、摊贩涉嫌妨碍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摊贩对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有意见,不服城管人员的管理,用棍子殴打城管人员,导致城管人员额头流血,属于暴力抗法,构成了妨碍公务罪。

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追究这名摊贩妨碍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名摊贩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冲动是魔鬼!摊贩会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惨重的代价。他有牢狱之灾,同时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城管人员可以要求摊贩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摊贩不满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用棍子将城管人员的头打的头破血流,那么摊贩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城管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一切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都可以要求摊贩承担,因为摊贩有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摊贩因为一时冲动,不仅需要破财,而且还会有牢狱之灾,这样做真的值得吗?所以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意气用事,否则后果很严重。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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