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是个上门女婿,不幸从5楼摔下来死了,单位赔了120万抚恤金。男子母亲以

运良说是非 2024-06-30 11:27:13

江苏,男子是个上门女婿,不幸从5楼摔下来死了,单位赔了120万抚恤金。男子母亲以儿媳妇“出轨”为由,想让儿媳妇将钱全部交出来,婆媳俩对簿公堂,最终法院这样调解了。 (案例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这天,38岁的张梅正在吃饭,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男人的电话:“请问你是张小飞的妻子吗?你赶紧到医院来一趟吧,你老公从5楼掉下来了,正在抢救。” 张梅的心顿时沉到谷底,泪水夺眶而出。 3天后,张小飞抢救无效离世。可张梅并没有将丈夫的遗体拉回家,要求张小飞所在的施工单位给一个说法,最终双方因赔偿金的问题,协商了将近13个小时,意见才达成一致。 但在这个过程中,张小飞的母亲叶老太则认为,人死为大,先入土为安。反感儿媳妇张梅用她儿子的遗体去谈判,认为张梅太过冷血,眼里只有钱。 不过,谈判的结果叶老太还是挺满意,因为单位总计赔偿了110万抚恤金,再额外给了10万安葬费。 事后,叶老太提出她个人分55万,孙子以后由她抚养,属于孩子的那一部分钱,也由她保管。儿媳妇张梅自然是一万个不乐意。 在张梅看来,婆婆虽然没有收入来源,但她还有一个大儿子,她一个人就要分走一半的抚恤金显然不合理。 张梅自称自己身体不好,患有慢性肾炎需要长期吃药,也没有办法从事体力工作,她的儿子还小,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于情于理孩子应该多分。 可婆婆却觉得,张梅并不是一个合格的妻子。当初,她儿子入赘到张家时,张梅家里一穷二白,后来,是她儿子辛苦赚钱养家,替张家盖了一栋二层楼房。 但那一年,张小飞不小心摔了一跤,张梅为省钱,却不愿意做手术。而且,在婚姻存续期间,还在外面找了情人。 对于婆婆的指责,张梅委屈至极。 声称她不愿意让丈夫做手术,是因为医生说有很大的风险,弄不好一辈子走不了路,她才决定保守治疗,而最终的结果证明她的选择并没有错。 关于出轨更是无稽之谈,只是她有一次搭了一个男同学的顺风车,恰好被别人看见,对方捕风捉影。 张小飞还没有下葬,婆媳俩就因为抚恤金的分配方案不一致闹矛盾。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张梅忙着替丈夫操办后事的时候,叶老太却在葬礼上大闹,威胁张梅不答应她的要求,就要将儿子的遗体拉回家。 后来,还是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叶老太态度才缓和了很多,可依旧要张梅当众给她下跪认错,才肯让她办丧事。 叶老太任性的理由是,她儿子的遗像张梅并没有放在客厅,收起来放在箱子里,这让她无法接受。张梅则解释,她担心孩子看见会害怕,不想让他触景生情。 总之不管张梅说什么,叶老太始终态度强硬,既要分55万抚恤金还要孙子的抚养权,可在张梅看来,叶老太并非是真心爱孩子,只是想要那笔钱。 婆媳多次协商无果,闹上法庭。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抚恤金并非是遗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分配方案。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抚恤金是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并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按照法定的继承方式分配。 享有分配抚恤金资格的人,要么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要么就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抚恤金的具体分配方案,一般都是几个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再由法院判决。 回到本案中,叶老太没有收入来源,晚年生活没有保障,死者的儿子未成年同样没有收入来源,因此,法官从这110万抚恤金里先减去叶老太的15万赡养费,再减去孩子13万的抚养费。 这笔钱是根据老人和孩子的年龄核算出来。 2、叶老太想成为孙子的监护人,法院不予支持 。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本案中孩子的父亲虽然不在了,但母亲还健在,她就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再者,孩子出生以后,就是由母亲照顾,跟奶奶相处的时间非常有限。 奶奶究竟是真心为孙子好,还是惦记那些钱,我们不得而知,但在法官的劝说下,奶奶并没有再坚持,声称她这么做就是为了孙子好。 既然母亲和奶奶都是为了孩子好,接下来的事就好办。 2、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这笔110万抚恤金,婆婆分401369元,儿媳张梅242771元,死者儿子455860元。孩子的这笔钱,由婆媳俩共同负责保管他,等孩子长大后再由他自己支配。 这样的判决结果,婆媳俩都没有异议。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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