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出租屋卫生间吊顶漏水,便撬开准备维修,却意外发现里面藏着一个塑料袋,打开一看竟装满金戒指、金项链等23件金首饰,保守估价10万,而房东和前租客都说不是自己的,男子报警后,真相却令所有人意外! (来源:光明网)
“喂,是110吗?我这里发现一包金首饰,你们能来看一下吗?”吴军对110接线员说道。
接线员有点懵,便问道:“什么金首饰?在哪里发现的?您能说清楚一点吗?”
吴军意识到自己太激动,再次说道:“是这样的,我在我租的房子里,修卫生间水管,撬开吊顶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塑料袋,里面装了好多金戒指、金项链之类的首饰!”
“那这些首饰,您这边有没有向房东求证是不是他的,或者以前租客留下来的呢?”接线员还是比较冷静,仔细分析道。
吴军回道:“我都问过啦,他们都说不是他们的,你们要不要来看看?”
接线员觉得事情蹊跷,便派出两个民警,按照吴军提供的地址,上门去勘查。
到了吴军的出租屋,吴军领着两人到了卫生间,指着天花板的吊顶大窟窿说道:“警察同志,你们看,就这个地方发现的!”
“呐,首饰都在这个袋子里!”说着,吴军将一个塑料袋递给了民警。
民警接过袋子,现场就倒在桌上,只见哗啦啦金灿灿的首饰摊满小半桌,“1,2,3…”民警数了起来。
数完之后,民警还总结了一下:“点了一下,有2个镯子,3个手链,6个项链,12个戒指,都是金的,来,小吴,你在物品清单上签个字!”
吴军签完字,心里还是有点遗憾,便又问道:“警察同志,这些金子会是谁的呢?”
民警也摇摇头,突然,他在塑料袋里发现了一个纸条,拿起来一看,惊喜的说道:“咦,这里有个地址,会不会跟这里有关?”
有了线索,民警又赶到这个地址,令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意外发现,这个地方曾有一个十分特别的人住过,那就是房东胡大爷的儿子胡雪峰。
民警又打电话问房东胡大爷:“大爷,您儿子在这个地址上的房子里住过,又在你家出租屋发现了这袋金首饰,这东西是不是和您儿子有关?您儿子现在在哪?”
胡大爷支支吾吾一阵才说道:“我不知道,他去坐牢了!”
“那是什么原因入狱的?”民警又问。
胡大爷有些生气的回道:“盗窃,你们警察不会自己查呀!”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民警又去查案卷,这才搞清楚真相。
原来,胡雪峰在2年前就因为多次入室盗窃被判刑,可这些赃物他一只没交代藏匿地点,想不到竟被他放在了自家出租屋的吊顶里。
警方再次提审了胡雪峰,面对赃物不得不承认藏匿这些金首饰的事实,他本想等坐完牢出去再拿出来销赃,却不想被吴军意外发现了。
得知来龙去脉后,吴军也暗自庆幸自己没有把这些金首饰据为己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吴军在发现这些金首饰主动报警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吴军在意外发现这些金首饰,并不知道是谁放置或藏匿,他第一时间联系了房东和前房主,在没有找到权利人的时候报警是正确的做法。
2、胡雪峰拒不交代赃物藏匿地点,对他的量刑会有影响吗?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很明显,胡雪峰拒绝交代赃物藏匿的地方,已经构成了窝藏赃物罪。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罪犯的坦白和悔罪情节会作为量刑的参考,因此,胡雪峰在法院量刑上会数罪并罚,判的更重。
3、这些赃物该如何处置?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些金银首饰属于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返还给他们。
也有网友会说,吴军为何这么傻,不把这些金首饰据为己有?
实际上这样做风险极大。
如果吴军在不知道这是赃物的情况下,将这些首饰据为己有,那就是拾得物不归还,严重会构成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即便是吴军现在将金首饰据为己有,等胡雪峰服刑回来找这些首饰,势必会发现是被吴军拿了,而此时吴军要是知道赃物仍不上交,可能就构成窝藏赃物罪!
本来判了三年,你这一搞,得,再加两年!
债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