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一男子在酒吧认识一女子后,当晚就与醉酒状态的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赔偿5千元获得了谅解。之后男子与该女子又约会了几次。男子自认为,只要事后赔偿就会“没事”,并帮助朋友也与醉酒后的女子发生了关系。女子报警后,一审判处二人10年6个月。但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贵州六盘水中院)
男子孔某与朋友郑某等人到酒吧喝酒时,认识女子安某。几人在酒吧喝酒玩游戏时,安某因玩游戏输多赢少,导致大量喝酒并醉酒昏睡在卡座的沙发上。
孔某见状,以送安某回家为由,提前离开酒吧并带着醉酒后的安某打车前往附近某酒店开房。
孔某将安某扶进房间后,趁安某醉酒无意识、无法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
次日凌晨3时许,安某酒醒发现被侵犯后表示要报警。可孔某却声称安某是自愿的且是安某指名要来这家酒店的。安某不相信并当场发信息问一起在酒吧喝酒的朋友,得知孔某是以送自己回家为由,故意将自己带到这里开房的后,安某再次提出要报警。
孔某见骗不了安某,就承认了并哭着请求安某原谅自己。见安某态度没之前那么强硬了,孔某又主动提出经济赔偿5千元,并承诺不会将此事说出去。
安某当时因怕传出去对自己影响不好,就同意了!
事后孔某因害怕安某反悔,还在支付5千元后,让安某用酒店的信笺纸亲笔写了一份“协议书”。
安某当时也用手机拍照留底备份了。
二人离开酒店时,互加了微信好友。事后孔某又曾多次邀约安某到酒吧喝酒,并自愿开房发生了关系。
两个多月后,孔某将其与安某的事告知了朋友郑某,并同意也为郑某创造与安某发生关系的机会。
事发当天晚上,孔某再次邀约安某到酒吧喝酒,并如约叫上了郑某等人。在酒吧消费结束后,孔某带着醉酒后的安某到酒店开房,并与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孔某发信息给郑某,并给其开门进入房间。
郑某与安某发生关系时,安某因被惊醒推开郑某。得知真相后,安某不给二人解释的机会,立即报警。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二人以上轮奸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二人具有轮奸情节,故判处孔某、郑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二人不服并提出上诉。
孔某上诉时称,虽然其与安某发生关系时,安某是喝过酒,但其是清醒的,且事发前安某也是同意去酒店开房的,因此,其没有与郑某共同强奸的故意。
郑某上诉时称,孔某多次说过,安某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且其也是基于这个原因才敢进入房间的,因此,其也没有与孔某共同强奸安某的故意。
郑某的意思是说,其主观上一直认为安某是自愿与孔某发生关系的,且其也是基于此,才会产生也想与安某发生关系的想法,否则,其就不会进入房间。
二审法院认为:
认定构成轮奸情节,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共同侵害同一被害人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
具体到本案:
首先,经查,安某到案后承认除了认识孔某那天晚上外,不排斥与孔某发生关系,事发当晚,其承认知道孔某与其发生关系,其是发现郑某后才报警的。
因此,不能认定事发当晚孔某违背了安某的意志。
也就是说,虽然事发当晚安某喝了酒,但其之所以会报警,是因郑某出现并得知是孔某开门的原因。
换而言之,事发时孔某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因此,不能认定孔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进而就不能认定郑某是属于轮奸。
其次,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属于共同犯罪。
具体而言,孔某与郑某事前预谋侵犯安某,虽然不构成轮奸,但孔某为郑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故属于共同犯罪,且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故本案不宜分主犯、从犯。
即事发当晚二人仅构成没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强奸罪。
最后,虽然孔某认识安某第一天晚上对其实施侵犯行为获得了谅解,但强奸罪是公诉案件,孔某获得安某谅解只能对其从轻处罚,并不能免除刑罚。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二)法定最高刑为5-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的;
具体而言,强奸罪是刑事案件,一般处3-10年、法定追诉期为10年。因此,即便安某事后已经谅解且没有报警,但公安机关发现时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要追究孔某这次对安某实施的强奸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孔某、郑某构成强奸罪,且孔某有两次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孔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郑某有期徒刑4年。
活该,第一次没告你就不错了,后面混熟了经常让你干也不错了,干嘛让别人也来干?
这都是啥事,就图几分钟快乐一下。
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不发生关系呢?判几年?
女子想跟你有未来,结果你安排别人来,不告你告谁。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