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一女子深夜在家中睡觉时,突然听见房顶上有异常声音。女子仔细观察后发现原来有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来到其家中。男子察觉自己的行踪被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最终男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女子郭某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孩子正在上大学,平时一个人在家居住。男子尹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女儿结婚并生下孩子后,妻子平时主要在女儿家中帮助带孩子。
事发当天晚上,尹某酒后起了歪心思,遂在光着膀子的情况下,通过爬梯爬上了屋顶并来到了郭某家处。郭某听到异常声响后前去查看,结果与尹某四目相对,尹某察觉自己的行踪败露后立即逃离。
被吓得不轻的郭某缓过来后立即联系住在不远处的嫂子和自己的哥哥。次日郭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求助。由于这件事情给郭某带来了很大伤害。于是其又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后经司法鉴定,郭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且其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尹飞实施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检方对尹某提起公诉。
1、邻居之间本应相互照应,守望相助,可尹某一把年纪连外孙都有了,还做出这么龌龊的行为,必须严惩!
2、虽然尹某到案后声称自己只是想去“看看”郭某,并没有其他主观恶意,但其行为对郭某的伤害不能忽略,应当追究责任。
刑法第245条规定,私闯民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私闯民宅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经得宅内成员允许的情况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后拒不离开等情形。
注意!构成此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尹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尹某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因此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故应当追究刑责。
强调一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便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3、由于鉴定报告已经证实,尹某的过错行为与郭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尹某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简单地说,如果尹某不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郭某就不会受伤精神上的伤害,而尹某作为过错行为人应当要为此承担责任。因此,尹某赔偿了郭某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
刑法290条规定,对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据此,检察院认定了尹某有可从轻处罚情节,且还认定其具有自首、认罪等悔罪表现,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
最终,法院认定尹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判处尹某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