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养她!”山东济宁一女子出轨,和情人同居前,把家里砸了个稀巴烂,然后一走了之,任15岁儿子和10岁女儿哭的声嘶力竭,她都不回头。没想到30年后,女子突然跑回家,一纸诉状把儿女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给自己养老。儿女却说:想要赡养费,先给抚养费。法院这样判了! 30年前的一天,15岁的王明(化名)和10岁的王艳(化名)放学回家后,却发现家里一片狼藉。锅碗瓢盆散落一地,家具七零八落。他们的母亲赵丽(化名)正拖着行李箱,面无表情地走出家门。 "妈,你要去哪里?"王明颤抖着问。赵丽头也不回,"我要去过我自己的生活。" "可是我们怎么办?"王艳哭着追问。赵丽的脚步未停,"你们有爸爸。" 就这样,赵丽头也不回地离开了,只留下满地狼藉和两个不知所措的孩子。原来赵丽因出轨被抓包,于是便决定抛弃家庭。她在离开前,将怒火发泄在家中物品上,留下一地碎片,仿佛也将这个家庭的温暖彻底击碎。 从那天起,王家的生活彻底改变。父亲独自扛起了抚养两个孩子的重担。他起早贪黑,省吃俭用,只为给孩子们一个安稳的家。王明和王艳也懂事了许多,学会了照顾家务,努力学习,希望能早日减轻父亲的负担。 然而命运似乎总是不公。多年的辛劳让父亲的身体每况愈下。就在王明和王艳刚刚成年不久,父亲因劳累过度离世了。兄妹俩含泪将父亲安葬,随后远赴他乡打拼。他们发誓要活出个样子来,不辜负父亲的期望。 与此同时,赵丽的生活却是另一番景象。她很快与情人李辉同居,还收养了一个女儿小雅。她似乎已经彻底忘记了曾经的家庭,沉浸在新的生活中。 光阴似箭,转眼30年过去。在一个清明节,当王明和王艳正在父亲墓前祭拜时,一个熟悉又陌生的身影出现了。是赵丽,他们的母亲。 "你们终于长大了,"赵丽说,"现在该尽尽孝心了。"兄妹俩惊愕不已,"这么多年,你从未尽过一天母亲的责任,现在来要赡养?" 赵丽理直气壮,"我是你们的母亲,这是天经地义的。" 就这样,赵丽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这一举动无疑是往兄妹俩心上又插了一刀。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王明和王艳陈述了母亲抛弃他们的事实,强调赵丽从未尽过抚养义务。赵丽则坚持自己的母亲身份不容否认,要求子女履行法定义务。 法官面对这一复杂案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指出子女对父母确实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同时,他也强调了第1068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经过慎重考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王明和王艳每人每月需向赵丽支付300元赡养费。不仅如此,法院还要求赵丽的养女小雅也承担部分赡养责任。 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有人认为法院维护了基本的伦理秩序,也有人质疑这样的判决是否公平。毕竟,赵丽曾经彻底抛弃了自己的孩子,现在却能享受赡养,这似乎有悖常理。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赡养纠纷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权利义务,更触及了深层次的家庭伦理问题。 王明和王艳的遭遇,折射出许多现代家庭面临的困境。在法律和道德的天平上,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家庭关系远比法律条文复杂。它涉及情感、责任、道德等多个层面。法律可以规定基本的权利义务,但无法完全解决情感缺失带来的创伤。 或许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家庭的意义。家不应该只是一纸法律文书,更应该是爱与责任的载体。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应该只有冰冷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应该有温暖的情感纽带。 对于王明和王艳来说,这300元的赡养费不仅仅是一个数字,更是30年来积压的情感创伤的代价。而对于赵丽,她赢得了法律上的胜利,却永远失去了为人母的资格。 在这个越来越复杂的世界里,但愿我们能够守住最后的温情,让家始终成为心灵的港湾,而不是利益的战场。 (信息来源:济宁市衮州区人民法院)
这些法官是些糊涂蛋,老人倒地不敢扶,就是让这些法官搞乱了。
你不养,他不养,难道让我国家养?
暴死街头算了
先把以前的抚养费补齐了,再给这妖婆婆养老钱
法官也怕恶的难缠。
应该法院出钱给这类人养老送钟。
让它自生自灭一分一厘都不给
应该判这个女人异弃家庭成员罪。另外国家应该立法:不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父母,视为自动放弃要求子女对其的赡养权利。
请问,假如不给又会怎么样?
这样的人直接判死刑!
抛弃子女的时候她已放弃被赡养的权利。
怎么不先判遗弃罪,先付抚养费?还慎重考虑判两个儿女每月给它300元??
什么玩意法
这个判决可以降低赡养金就兼顾法与情了,比如每个月给100
30年了什么🤔完全不在法法之上,30年来积压情感创伤的代价又来个什么赡养费明明是自己不要家………不明这世的………?
这样的人一年给三百就行了,多了是对金钱的侮辱。
赡养义务可以进啊,但是抚养费是不是应该给了再说赡养的事?如果没有抚养又哪来赡养?生下来就不管不问,过几十年浪不动了就要抚养费,一人三百,生到四十,一年一个生二十个,一月6000,还吃好喝好不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