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一女子每次到超市买菜时,都会到肉类区挑选一块上好的肉放进袋子里。可事后

红梅初来护 2024-06-21 09:33:30

福建福州,一女子每次到超市买菜时,都会到肉类区挑选一块上好的肉放进袋子里。可事后女子买单时却不见其挑好的肉,并仅以蔬菜的价格结账离开超市。超市老板发现账目对不上后,立即报警求助。

王先生经营一家超市,生意还算不错,每天超市顾客都人来人往,好不热闹。可最近王先生对账时却发现肉类区的账目不对。即超市内不见肉类的数量,与实际收入明显不符。

王先生怀疑是有人偷肉,随即报警求助,并将超市内的监控视频交给公安民警处理。办案民警经查看监控后发现,有一名中年妇女几乎每天都来超市购物,并每次都会在肉类区挑选一块上好的肉。

可事后女子结账时却不见其之前挑选好的肉。后经仔细调查后发现,原来这名中年妇女每次挑好一块肉后,就会到蔬菜区挑选蔬菜,过好秤后就将肉藏在蔬菜当中,然后结账时就只扫蔬菜的价格。

后经公安民警统计,这名中年女子自2022年·份开始在该超市内,用同样的作案手段高达13次。目前,女子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1、现在不比以前了,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的生活水平已经得到了大幅提升。想吃肉绝对不是一件难事。

可这名中年妇女却因贪小便宜,不想自己花钱吃肉,并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法律的底线,应当予以严惩!

2、那么女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有网友认为是诈骗罪。持这种意见的网友主要是认为,收银员当时是处于错误认知时,才会同意把夹有肉的蔬菜,一起交付给女子的。即主动交付的。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所谓处于错误认知时主动交付,是指财物所有人当时对财物的转移是知情的,即其只是处于错误认知时却仍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的。

具体到本案中,收银员当时完全不知道蔬菜中是夹有肉的,即是处于不知情时,被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形。

刑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多次趁被害人处于不知情时,将其财物非法占有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虽然这位女子盗窃13次肉的价值加在一起也未必达到2000元数额较大的,但由于其盗窃13次,有多次情节,故仍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3、《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实施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不少于1000元的罚金。

具体而言,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罪等犯罪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人除了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外,还要判处1000元以上的罚金。

民法典第1184条同时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女子每天偷的肉想必都吃完了,想让她还给超市老板王先生是不现实的。因此,女子必须按照市场价赔偿王老板的经济损失。

换而言之,即便女子偷吃13次肉的价值没有1000元,她不仅要照价赔偿,同时至少还要缴纳1000元以罚金及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最后,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因此有必要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在任何场所、任何原因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并自以为很聪明去做一些不仅违法,同时还很丢人的行为,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0 阅读:216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