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带着儿子逛街时,一名店员给其儿子递了一块糖吃,随后女子选了几块牛乳块准备买给儿子吃。可店员过秤后却声称466元。女子被吓了一跳并表示太贵不想要了。可此时店员却声称是现切现卖的,切了就不可以不要!
蒋女士带着儿子去逛街时,路过一家糖果店。店员非常热情的给蒋女士的儿子递了一块糖果吃,儿子吃了后觉得味道还不错,蒋女士看了一下标签写着12.8元,觉得不贵,于是让店员给其秤4块巴掌大小的牛乳糖。
可店员却表示先切再算钱,且还建议蒋女士再挑一块,并声称再要一块就可以多送一块。蒋女士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可不曾想,店员过秤后却声称要466元。
蒋女士当时就被吓坏了,并以太贵了为由说自己不想要了。可店员此时却说,他们是现切现卖的,即切了就不能不要。最终蒋女士只能支付购买。
事后蒋女士解释称,当时12.8元价格标签后面那个50克的单位,被用来装试吃糖果的碗挡住了。即蒋女士当时根本不知道12.8元是以50克为计算单位的。
事后该店工作人员回应称,蒋女士买的那款糖制作原料很好、景区租金贵,才会卖128元一斤,且声称自己确实是明码标价的。
1、从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来讲,景区租金贵大家都知道,所以卖得稍微贵一点,大家可以理解,但必须要明码标价,并务必要真正做到让消费者知道实际价格是多少。
即对于明码标价的定义,从法律上讲,是以清楚明确且必须是消费者能够看到为准,绝对不能以任何方式模糊不清!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9条中指出,经营者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后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方式欺诈消费者。
也就是说,如果商家拿个价格牌子摆在那,却故意拿个碗挡住计价单位,就不属于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形。
价格法第4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换而言之,如果主管部门最终认定商家是故意用碗挡住计价单位的话,那么其行为就不属于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形,且应当要受到行政处罚。
2、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商家也已经侵害了蒋女士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具体而言,蒋女士到店消费,商家有义务将所销售商品的计价方式、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蒋女士,否则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如果商家主观上存在故意,即商家是故意以这种手段欺诈消费者的,那么性质又不一样了!
所谓欺诈是指商家故意隐瞒事实,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作出购买行为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也就是说,只要主管部门认定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那么蒋女士不仅可以退回466元,同时还可以获得1398元赔偿金。
最后,现在很多不良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花样百出。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购物时一定要清楚自己所要购买商品的具体相关信息,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权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逻辑性欺诈
五十克单位如果真的被挡住了马上立刻用水印相机拍照录像,他敢要你买单?你要买单都不见得会让你买,会让你赶紧走,不要耽误骗下一位。拨打12315投诉,欺骗消费者行为处当时消费金额的3倍赔款,不足五百的五百赔偿。政部门不处罚他的话这只是赔偿部分,如果还要处罚那就是另说了!
在大理古城 滇红98 我觉得不对劲 仔细看 卧槽 后面很小很淡的50g
切糕再现了吗
切糕
这分明就是宰客呀!!而且是故意误导消费,这顾客可以态度强硬直接投诉!!
切糕一个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