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男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消费了5.8万元,可还没还款,男子就意外身亡

楚兰七问 2024-06-19 09:15:17

浙江台州,一男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消费了5.8万元,可还没还款,男子就意外身亡。事后银行将男子的妻女告上法庭,以母女俩继承了男子的遗产为由,要求母女俩承担还款义务。

男子陈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在日常生活中,陈先生为了方便消费,遂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6万元的信用卡。起初,他都能做到每月按时还款。

可天有不测风云,陈某因突发疾病去世,导致其名下的信用卡出现了5.8万元的债务。银行多次联系陈某本人未果后,通过查找陈某办卡时所登记的资料,联系上了其妻子及女儿,但两人却声称不知道有这张卡的存在。

双方在沟通过程中,银行认为,既然两人继承了陈某的遗产,就有义务承担被继承人的义务。妻子随即反驳称,那你们先拿出证据来证明我们是陈某的妻女及真的继承了遗产再说。

双方沟通未果后,银行将陈某的妻子、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偿还5.8万元本息的义务。

那么银行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没有遗嘱或遗嘱没有法律效力的,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是突发意外死亡,连遗言都来不及说,事前也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其名下的财产,确实应当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女来继承。

其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没有义务清偿。

也就是说,如果妻子、女儿继承了陈某的遗产,那么两人就有义务偿还陈某生前的债务,但其所承担的债务不能超过其所继承的遗产。

最后,民法典第1064条同时还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中,妻子及女儿均表示其一方对这笔债务是不知情的,且银行账单上也不能证明陈某的消费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既然妻子及女儿都主张不知情,那么银行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些钱,陈某是用到家庭生活开支去了。即银行要能够证明这5.8万元是属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才有偿还的义务。

最终,由于银行不能证明这一点,因此法院驳回银行的所有诉求,并判定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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