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果断与其离婚,并与其断绝来往,就连前

楚兰七问 2024-06-23 09:22:38

上海一女子因嫌弃丈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与女儿,果断与其离婚,并与其断绝来往,就连前夫出车祸住院治疗及死亡后办丧礼,女子也没有带女儿来送其一程。可当女儿得知丈夫有两套房产后,却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那么其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张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妻子认为丈夫张先生没有能力买房,也没有能力给自己与女儿更好的生活,因此决定要与其离婚,女儿也要归其抚养。张先生能力有限,没有过多挽留,同意了。

张先生的哥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得知弟弟的情况后,决定拉自己的亲弟弟一把,于是出钱为其购置了两间平房,并登记在弟弟张先生名下,希望他以后能够过得更好,不让任何人瞧不起。

可天有不测风云之风云,80年出生的张先生生活刚有点起色时,却遭遇了一场车祸,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

张先生入院治疗及办理身后事期间,其前妻及女儿都没有来看过一眼。可当女儿得知,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子被张先生的哥哥在使用后,却要求其搬走。理由是自己才是父亲张先生的唯一继承人。

哥哥听后,非常生气并果断拒绝。可不曾想,这个侄女居然将大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自己合法继承父亲的两套房产。

1、有网友感叹道,实在想不通,是什么原因能让前妻和亲生女儿,都不来送自己的前夫及亲生父亲最后一程。难道是怕现任不让?

也网友非常气愤地说道,既然母女俩想与张先生断绝关系,那就有骨气一点,不要去打张先生房产的主意,不然让人看不起!

2、为什么女儿是唯一继承人,前妻和大伯等人却不是?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由于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是其与妻子离婚后再购买,并登记其个人名下的,因此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与前妻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分配遗产;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由法定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遗产。

具体而言,由于张先生是突然出世的,所以没有遗嘱,因此只能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只有女儿,因此其女儿确实属于法定唯一继承人。

也就是说,亲生子女关系所享受的法定权利不会因父母的婚姻状态而改变。比如说,张三与妻子离婚后,女儿随女儿生活且多年未见面。但只要张三年迈没有自我照顾能力时,依然可以主张女儿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换句话说,女子的权利与义务是并存的。

最后,民法典第1131条同时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当没有抚养义务的人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较多抚养,而有继承权的人却没有充分、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划分了。

也就是说,张先生的女儿本应对父亲负有照顾、赡养的义务,但其因各方面原因没有履行过这个义务,因此,一直以来对张先生实施较多抚养、照顾的哥哥依法应当适当分配一定份额的遗产。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女儿在父亲生前未尽抚养,赡养义务,而张先生的哥哥则一直给与其诸多的扶助、照顾。因此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由双方各占50%的份额。

那么大家认为,各占一半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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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老薛 34
    2024-06-23 09:44

    判决合理的

  • 2024-06-23 09:54

    这种说法没法律依据,从该文章诉说来看判决合理的,但事实上就得需要各种证据证实,比如大伯对兄弟的照顾建房买房的汇款单据!比如抢救时是否通知他女儿前妻等,

  • 2024-06-23 09:56

    不合理!

  • 2024-06-23 13:18

    哥哥出钱给弟弟买房,难到没有给款证据吗

  • 2024-06-23 12:04

    不知道离婚手续是法律手续吗?在法律规定与血缘关系何重?如果事主是欠债的那么血缘关系要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