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男子到家具商城购买了一套价值7500元的家具,可谁曾想,工作人员上门

白羊登义文 2024-06-18 08:48:53

山西太原,一男子到家具商城购买了一套价值7500元的家具,可谁曾想,工作人员上门安装完成后,男子才发现,根本不是自己购买的那个品牌。事后商城工作人员说不存在欺诈的可能性,但可以补偿男子2000元解决此事。可男子不同意商城的说法。

申先生与家人到一个大型家具商城看家具时,看了很久都没有满意的。当申先生准备离开,商城工作人员声称他们还有很多款式可以供申先生挑选,但现在没有现货,只能看效果图,申先生表示同意。

随后工作人员拿出一个ipad给申先生看,并为其介绍每个产品的价格和规格等等,申先生看中一套价值7500元的家具后,通过扫码的方式付款。付款时申先生仔细看了一下,是自己所要的那个品牌。

万万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送货上门并安装好后申先生才发现,安装好的家具根本不是自己想要的那个牌子。可工作人员却说两个品牌都是一个公司的。

申先生通过查询企业信息发现,原来两个品牌分属两家公司,且没有任何关联。也就是说,商城送过来的家具根本不是申先生想要的那一套。

申先生随即向商城讨要说法,可商城坚称没有欺诈,只是工作人员弄错了,而收款品牌名称与送货不一致的,是因为他们同时代理了3个品种,且送货的那套家具确实是申先生自己挑的。

商城的意思是,货他们没有送错,只是品牌不是收款和店里挂出来的那个品牌而已,所以并不属于欺诈。可申先生则不接受2000元的赔偿方案,且其声称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其品牌是不一样的。

1、有网友认为,被消费者发现了才这样说,没发现就成功以次充好了。被发现才赔偿2000元,这成本太低了,必须要退一赔三。

还有网友认为,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相差甚大,而且上门安排的工作人员还谎称是同一家公司的,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很明显了。

2、那么申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不论商城代理了几个品牌,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其所购买商品或服务具体信息的知情权利,而相对应的是,商家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当申先生在商城挑选和下单购买这套家具时,商城的工作人员就有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申先生其所购买那套家具包括品牌、价格在内的具体信息,否则就是侵犯了申先生的知情权。

其次,我们都知道,商家故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无非就一个目的,即就是为了故意隐瞒事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故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手段,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知时,做出错误购买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欺诈,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这一惩罚性后果。

简单来说,如果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购买的商品不是自己想要的那个品牌就不会购买。而商家为了促成这一交易,所以隐瞒了真相,就可以认定构成欺诈。

最后,申先生与商城现在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受民法所调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当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纠纷后,一般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也就是说,在申先生一方能够提供视频、付款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已要买的家具并不是收到的那个品牌,那么举证责任就会转移到商城一方。

换而言之,商城不能仅凭一句“我们没有欺诈”就可以推卸责任。必须要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否则法院就会支持原告申先生的主张。

那么大家认为,商城这种行为属于欺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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