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在马路上行走时,因故意碰撞女子的胸部,被当事女子当场拽住,不让其

门哥的一文 2024-06-16 09:39:15

浙江杭州,一男子在马路上行走时,因故意碰撞女子的胸部,被当事女子当场拽住,不让其离开。可谁曾想,男子被女子拽住后,开始时因自己都觉得丢人,于是先是转身对着围观群众,后又用手挡住自己的脸、并摸着自己的头,说自己现在头晕。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穿着牛仔裤的女子在人来人往的人行道上,用手抓着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不让其离开。并指责该男子说道“你撞人家的胸部!”黑色上衣男子并没有否认,但只回答说“我头晕!”

女子并没有被吓住,并怒斥该男子说道“头晕?你刚才撞我的时候,怎么不见你头晕?”男子没有回话,女子随即掏出手机,准备报警。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男子见女子要报警,直接就装晕,慢慢的自行躺在地上不起来了。

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男子还是躺在地上,最后,该男子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诊治。但男子从倒下,直到被救护车推上车,全程用手部护着自己的脸部。

1、有网友表示,这人不当演员太可惜了!这表演堪称影帝级别的了,但这种雕虫小技,怎么可能脱得了身?真以为这种公安机关拿他没办法?太天真了!

还有网友表示,从男子说头晕,到其自行倒下的动作来看,明眼人都能看得出来,他是装的!太恶心了这种人,必须严惩!当然,也有网友担心,女子会因此惹来“麻烦”、被男子讹上了。

2、那么从法律上讲,女子会承担责任么?男子能逃脱法律责任么?

首先,男子当街故意碰撞女子的隐私部位,法律称之为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发地点,是在人来人往的人行道上,相信会有监控视频证明这一点,因此男子怎么装,都是赖不掉其之前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10日拘留;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这里所指法定从重情节,是指受害人是未满14周岁或者是残疾人等。本案大概率不会适用这一情节。

其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有权自我保护。比如说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民法上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本条规定后半段同时还指出,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女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仅仅是用手抓住男子的手不让其离开,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且女子也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了。因此女子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大家都知道男子是装的。

最后,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除非是在作案时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所实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也就是说,除非男子经鉴定后是精神人,且作案时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否则无论其是真头昏,还是装头昏,该处罚的还是被处罚的。只是说,男子非要装的话,公安机关要等医院的检查报告出来后,才对其治安处罚而已。

总而言之,实施违法行为后,想通过装病的方式来逃脱法律责任,门都没有!想要避免被处罚,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切勿以身说法,否则必须要为自己承担后果!谁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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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6 13:57

    讲个什么?无头无尾

  • 2024-06-16 14:13

    抓到警局以后,三大脚踹的他就不晕了

  • 2024-06-16 10:05

    啊啊啊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