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自己的3个车位上停3辆儿子的玩具车,物业将其砸烂,男子:赔钱,每辆车2万!
在浙江省,一名男子购置了三个停车位,并将儿子的三辆玩具车辆安置于其上。然而,小区保安要求他移除这些玩具车以供其他业主停车需求,遭到该男子坚决拒绝。出乎意料的是,保安随后竟将这三辆玩具车损毁。令人惊讶的是,该男子随即声称每辆车需赔偿两万元人民币!
(来源:青岛晚报)
赵航赶到车位时,发现自己的三辆玩具车不复存在,车位已被其他业主的汽车占据。怒不可遏的他立即致电物业管理处:“这是怎么回事?我的玩具车哪儿去了?”
物业经理回应:“赵航业主,您的玩具车现存放于物业电梯间,您可以自行领取!”
赵航听后怒气更甚:“我用玩具车占自己的车位,你们凭什么移动我的车,还允许别人停放?这是我花钱购买的车位,你们这种做法是什么意思?”
物业经理显得冷静,回答说:“赵先生,您目前并未实际使用汽车,空置三个车位不太合适吧?不少业主对此有意见,认为您这样做很不公平,宁愿停放玩具车也不给他们停真车,我们处理起来也很为难,请您体谅一下!”
赵航质问:“这逻辑何在?当初购买车位时,他们为何不出手,现在车位紧张了就想占用别人的,你们物业不管乱停问题,反来挪走我的玩具车,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物业经理连忙缓和气氛:“赵先生,大家都是邻居,和谐相处很重要嘛!”
赵航愤然挂断电话,前往电梯间取回了玩具车。反复思量,他难以接受这口气,决定另寻方法捍卫自己的车位权益。
事情的起因在于,小区初售车位时,许多人因一次性购买成本过高而犹豫不决,赵航则因预期将来更换新车及为妻子添置电动车,未雨绸缪地购买了相邻的三个车位。随着入住率上升,车位变得极为紧俏,频繁有人占用赵航的车位,促使他采用玩具车占位的方法。
未曾预料,此举非但未得到业主们的自觉遵守,反而导致玩具车被移至电梯间,车位仍被占用,从而引发了这一系列事件。
赵航愈发气愤,决定再次将儿子的大型四轮玩具车摆放到车位上,并用铁链加固。
然而,次日保安便来电:“赵先生,您为何又在车位放置玩具车?车位设计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当前车位如此紧张,您这样的做法实在不妥!”
赵航闻言怒火中烧:“我自己的车位,停什么车由我决定。你是保安,本应协助业主保护车位,而非助他人随意停放,你的职责何在?”
保安也按捺不住,高声回复:“赵先生,业主们多次投诉您,与人方便自己方便,您这样做太过分了。如若不改正,我们只好采取措施!”
赵航怒斥:“我看谁敢动我的车!”随即挂断电话。
夜幕降临时,赵航重返车库,眼前的景象让他怒不可遏——三辆玩具车被砸毁在角落,车位上赫然停着三辆其他业主的车辆!
他直奔物业办公室,对经理喊道:“你们保安砸了我的车,必须赔偿!”
物业经理从容应对:“不过是几辆玩具车,别激动,不值多少钱!”
“不值钱?每辆两万,一分也不能少,必须赔偿!”赵航厉声道。
物业经理啼笑皆非:“赵先生,您这是在开玩笑了吧?是不是来讹诈的?哪有这么贵的玩具车?”
赵航随即出示了购车发票,证实每辆车分别价值1.6万、2.2万和2.1万!
物业方面因此态度强硬,认为赵航存心敲诈,拒绝赔偿。最终,赵航将物业公司诉诸法律!
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其他业主占用赵航专属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侵犯了赵航的物权,赵航有权要求排除妨碍,占用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擅自破坏赵航的玩具车,侵犯了他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赵航有权要求赔偿。物业公司应采取合理合法途径处理纠纷,而非暴力手段。
虽然赵航用玩具车占用车位看似资源浪费,但基于《民法典》关于物权行使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其行为并不违法。物业应寻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车位回购或增建,而非简单干预。
最终,法院判定物业赔偿赵航5.9万元损失,并保障其车位使用权。
故意损毁公私财产,只需要赔偿吗?
开局没有图!也能编下去
我都不知道那些举报的业主,要脸不,有本事你自己买车位,别人买的,他就不让你放,怎么滴,自己没本事,买有免费停车的地方,怪谁呢
人家自己买的车位,你管人家停什么车,只要不碍别人
真特么会瞎编!
物业真特么不要脸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以上,3-7年。
这保安和物业就是贱
你的人民币没用,借我先用!
故意打砸难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