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一个月内吃5次自助餐,直接把老板吃亏损。老板发现问题后,经过调查才得知,女子五次共“吃掉”4.5万多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百姓关注,人物均为化名)
李某在贵阳一个繁华地段开了一家高档自助,因为走的是高档路线,收费并不便宜,218元/人。开店之初,李某对店面好好装修了一番,也打出了自己的营销广告,店里的生意也非常火爆。
该自助店采取了点菜式的自助服务,其实就是顾客可以随便点菜消费,但收费却是每人218元。店里的菜品非常齐全,也有很多昂贵的食材,比如安格斯雪花牛小排、生蚝刺身、法式鹅肝等一系列,店里还请了大厨,好食材做出好味道,所以,综合来看,每人218元还是非常实惠的。
李某的店里和其他自助店一样,服务台那里放着大大的温馨提示,提示顾客拒绝浪费、拒绝打包等;还明确告知谢绝打包,如果确实需要打包的,可以联系商家按原价购买。为了避免餐桌上的浪费,也为了形成节俭的风气,自助店还规定:浪费食材如果超过100g,那就需要按照原价来支付浪费的食材。
刚开业的几个月,李某月末对账的时候,发现都是盈利的,虽然不是很多,但也达到自己的预期了。
可谁知,最近一个月,生意和之前差不多,月末对账的时候,竟然出现了亏损。李某非常纳闷,这个情况不应该啊?是不是哪里出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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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调查了监控,并查询了近一个月顾客的点菜记录,很快就发现了问题所在,原来。有5次的消费中,顾客的点菜金额远远超出正常的消费水平,都在1万元左右。
巧合的是,这五次的消费都是同一个人,还是一个年轻女子温某,人也不胖,怎么能吃的了这么多呢?这些食材的量差不多够五六十人吃了,就是饭量大的,也足够三四十人吃的。
账单显示,温某每次都是挑贵的点,每个都是点好几份,有的甚至一次性点10份,正常人没有这么点的,也没这么吃的呀。这么奇怪的行为肯定有问题。
原来,温某每次吃饭都会带一个袋子,吃饭期间都会偷偷进行打包,一边吃一边往袋子里面装,最后悄悄带走,正是通过这样的手段,温某每次话218元,消费着1万元左右的菜品。
据李某介绍,温某5次吃饭带走的菜品价值45653元,给店里造成了4.5万元的损失。
店里不是不允许打包带走,而是带走的食物要按照原价购买。面对高额的损失,李某只能拿着这些证据报警求助。
当民警找到温某后,询问打包带走这么多菜的原因时,温某先是不承认,一口咬定自己没有打包带走。
看到民警拿出的证据后,温某承认自己偷偷打包了。但直接就是痛哭流涕,哭诉自己家庭不好,难得吃一次这样的美味,还表示家里实在没钱,赔不起这么多钱。
温某的哭诉,意图很明显,就是看到自己的行为败露,想逃避赔偿。可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偷偷打包了那么多,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温某都有哪些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温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自助店的温馨提示很明确的写着:谢绝打包,如果确实需要打包的,可以联系商家按原价购买。温某支付218元,是享有在店里吃的权利,打包带走的要按照原价支付,但是温某偷偷打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对于该偷偷打包的违约行为,温某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责任,不是痛哭流涕,哭诉自己家庭不好,或者家里没钱就能避免赔偿的。
其次,温某偷偷带走菜品的行为,还构成盗窃。
刑法规定:盗窃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本案中,打包的菜品应该要原价支付,但是温某偷偷打包,逃避了买单,造成了李某的损失,本质是一种盗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盗窃涉案金额3-10万元的,构成数额巨大。
所以,温某可能还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温某连续盗窃5次,而且涉案金额4.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会受到3-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为了吃一顿自助,背负3-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代价确实有点高昂。但这已成既成事实,温某只能悔恨终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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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皆可乐
这得要多大的包才能装得下1W多的食材!!
冥月松间照清泉尸上流
一次性打包50个人的菜?还是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什么菜一万?
哦呵 回复 06-14 10:02
不但是贫穷,还有智商一样限制了你的想象。
开心就好
都是成年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