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甘情愿当冤大头!”山东菏泽,女子婚后才发现,丈夫没生育能力,两人进行了人工授精,生了个儿子,可几年后夫妻协议离婚,儿子给了前夫,没多久,女子起诉到法院要儿子:孩子和他没血缘关系,应由我抚养! 春女士和夏先生,失魂落魄的走出医院大门,虽然天气碧空如洗,可他们的心头却阴云密布。
他们来到附近公园,坐在长椅上相对无言,还是心情沉重的夏先生,打破了沉默。
“春儿,我们离婚吧,我不能剥夺你做母亲的权力,那样太自私了。”
春女士沉默片刻,泪水悄然滑落,在拿到医生诊断书那一刻,她的手颤抖的无法自控。
她生怕是自己有生理缺陷,导致他们结婚几年,也没能从两人世界变成三口之家。
那样,她会毫不迟疑的了断夫妻情分,缘尽如此,因为,她不想成为夏家不能延绵子嗣的罪魁祸首。
可万万没想到,有问题的竟然是丈夫。
但是,当丈夫提出离婚时,她内心有种剥离之痛,夫妻感情,就因为这个原因劳燕分飞,是她无法承受之重。
丈夫除了这个缺点,对自己呵护备至,疼爱有加,当孩子一样宠溺,离开他,再也找不到对自己这么体贴入微的男人了,她心里万般不舍。
春女士斩钉截铁的告诉丈夫:“没孩子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相扶到老!这样,你就能宠我一辈子了!”
两人深情对视,都泪流满面,相拥而泣,虽然生活有了遗憾,可两颗心反而更密不可分。
说起春女士和夏先生,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虽然相识的方式很老套,但这不耽误他们一见钟情。
两人眼神交汇的刹那,就纠缠在一起了,好像他们早就认识,只不过分离了一段时间,就像老友重逢,相谈甚欢,他们心里都明白,对方就是自己对的那个人。
两人顺理成章修成正果,结为夫妻,然后都喜欢孩子的两人,就紧锣密鼓的进行备孕,可无数次的尝试,结果都大失所望。
婆婆着急了,话里话外敲打春女士,认为是她身体有问题,这导致她的心理负担很大,茶饭不思,心事重重。
于是,两人决定到医院检查,是谁的问题,就赶紧进行治疗,现在科技这么发达,这都不是大问题。
没想到,春女士身体无恙,问题出在夏先生这里。
既然妻子不离不弃,自己也不能太过自私,他想来想去,决定接受建议,让妻子用精子库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
在他看来,只要是妻子怀胎十月生下的孩子,他就会视如己出。
春女士接受了丈夫的建议,她也认为,虽然孩子不是他们夫妻爱情的结晶,但不影响他们的感情情比金坚,他们夫妻会相濡以沫,白头偕老。
手术很顺利,春女士成功受孕,十个月后,她生下一个可爱的儿子,夫妻俩喜极而泣。
可万万没想到,在艰难的时候,夫妻俩同心同德,现在终于如愿以偿了,竟然离心离德,走到了分道扬镳那一步。
其中的恩怨纠葛,我们忽略不说,即将一拍两散的时候,儿子的归属权问题,摆在了面前。
他们意见无法达成共识,就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考虑到夏先生不会再有儿子,他对这个儿子感情深厚,于是,说服春女士,把抚养权给了丈夫。
就这样,三口之家分崩离析,可很快,这对曾经的恩爱夫妻,又有了新的矛盾。
春女士趁儿子放假,来接他去自己那里,夏先生却要求春女士,必须当天把孩子送回,不允许在她家过夜。
这让春女士很恼火,儿子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前夫凭什么对自己指手画脚?
按理说,儿子和前夫没血缘关系,他还能有自己对儿子实心实意?
于是,她一怒之下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春女士有权变更儿子抚养权吗?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春女士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夏先生不是儿子的亲生父亲,不可能对儿子好,由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夏先生认为自己对孩子的爱,不比春女士少。 而且,他没生育能力,这辈子除了儿子,不可能再有孩子,他对孩子尽到了作为父亲的义务,不同意变更。
3、经过法院调解,春女士放弃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到本案,虽然夏先生和儿子没血缘,但在法律上,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孩子和谁生活有利于他的健康,才是双方需要考虑的问题。
经过法庭调解,春女士和夏先生放弃了变更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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