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去餐馆吃饭,看服务员大半小时还没上茶水,男子自己跑到吧台提回一个水壶,喝了一大口,立马不淡定,问过服务员才得知自己喝下的是燃料酒精。事后男子要求餐馆赔偿9万元,餐馆懵了:你自己喝错的,凭什么找我们赔钱。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这天晚上,刘志与朋友去一家餐馆,刚一进门,他们就被店内热闹而欢乐的气氛所包围。
餐馆内人头攒动,喧闹声此起彼伏,墙上的涂鸦绘画充满了生活的气息,炉火在锅底中燃烧,火锅冒出的蒸汽在空中弥漫,与人们的谈笑声混为一体,形成了一幅生动的画面。
刘志不经想起,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还有什么,是一顿美食不能解决的吗?如果实在不行,那就两顿。
刘志与朋友点了菜,没等多久,饭菜就上桌了。
麻辣鱼里鲜艳的红辣椒与嫩绿的香菜相得益彰,独特的香味扑鼻而来。每一口咬下的鱼肉都充满了鲜嫩的汁液,每一勺捞起的豆皮都绵软且滋味四溢……
刘志与朋友品尝着美味的佳肴,大快朵颐,或许是因为口味太重,桌上的茶水很快被喝光。刘志唤来服务员,请他们再上一壶茶水。
可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大半个小时了,茶水还没有送过来,刘志渴的受不了,他之前看到服务员是从吧台给顾客提水壶的,于是他起身,来到吧台,拿起一个水壶回到自己的位置,他急忙给自己倒了一杯,一大口喝下去,食道和胃里火辣辣的疼。
水壶里的水无色无味,表面看不出问题,朋友急忙叫了服务员过来,服务员看了一眼刘志提过来的水壶,顿时脸色大变,说这是供火锅使用的燃料酒精,壶的外面还贴着字条呢。
朋友立即将刘志送去了医院救治,经过检查,刘志是误食燃料酒精,导致自己甲醇中毒。
刘志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就是跟朋友出去吃个饭,还得在医院躺大半个月。
出院后,刘志找到餐馆,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类损失9万元,餐馆却认为,水壶是刘志自己提过去的,上面还贴了标签,燃料酒精也是他自己倒的,刘志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言行举证负责,刘志的受伤,跟餐馆没有一点关系。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刘志一纸诉状将餐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90417元。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餐馆对顾客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志和朋友进店里吃饭,餐馆就应当对他们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餐馆将危险化工产品随意摆在吧台,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餐馆服务员随意将燃料酒精放置在吧台,用来盛放燃料酒精的水壶跟餐馆提供茶水的水壶未做区别,导致刘志错拿错喝。
这种燃料酒精属于危险化工产品,但是餐馆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存储、使用危险物品,将易燃物品放在就餐环境里,存在管理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刘志向餐馆主张,要求赔偿9万余元。
3、法院审理判定:餐馆存在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赔偿刘志58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审理判定,餐馆存在管理过失,应当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刘志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应当有分辨能力,刘志拿起水壶,也不问过他人,也不仔细看标签,直接饮用,自身也存在疏忽责任,其自身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刘志58000元,其中包含医疗费55430元,误工费2266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2元。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样的看法,你觉得刘志的责任大还是餐馆责任大。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