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一幼儿园女老师在超市购物,却遭到了男子的调戏。幼儿园园长看见后,与男子撕打。男子吃亏了,不甘心,又跑到幼儿园挑衅,将幼儿园的大门踹坏了。幼儿园园长拿着铁锹出来,与男子对打,将男子打成轻微伤。男子因为寻衅滋事,被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而幼儿园园长也因为故意殴打他人,被罚款500元。园长不服,认为是正当防卫,提起诉讼。最后法院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你干什么呢?我要叫人了。”王雪梅惊慌失措,连忙躲闪。
“美女,不要害怕,我只是想和你交个朋友而已。”男子杨小勇一边说,一边动手动脚的。
可王雪梅根本不认识这名陌生男子呀,这就是赤裸裸的调戏。
正在在这千钧一发之际,突然传来一声住手的声音。
王雪梅一看是自己的幼儿园园长宋东林,连忙跑向宋东林身后。
宋东林护在王雪梅面前,与杨小勇对峙。
“我劝你不要多管闲事,这是我和美女之间的事。”杨小勇用手指指着宋东林威胁道。
“她是我们幼儿园的老师,我是园长,我有责任保护她。”宋东林不惧威胁,大义凛然的说道,并且用手将杨小勇的手指拨开。
两人激烈的争吵,杨小勇想要打宋东林,宋东林为了防身,随手拿起了旁边的秤砣,砸向杨小勇。
幸好杨小勇身手敏捷,躲开了这一击,没有受伤。此时闻讯赶来的超市老板和员工,连忙将他们两人拉开。
杨小勇被拉走时,嘴上骂骂咧咧的说,你等着瞧,我会给你好看的,我不会吃这个哑巴亏的。
看着惊慌失措的王雪梅,宋东林急忙将王雪梅送回旁边的幼儿园,东西也不准备买了。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王雪梅和宋东林都是超市旁边的幼儿园老师,宋东林准备来超市采购物品,叫上了王雪梅。
两人在超市分开采购物品,不料王雪梅碰上了杨小勇。杨小勇见王雪梅年轻漂亮,就上来搭讪。
王雪梅不愿理睬杨小勇,杨小勇就动手动脚的,不让王雪梅离开。
关键时刻,幼儿园园长宋东林赶到,所以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杨小勇虽然没有受伤,但被宋东林用秤砣袭击了,杨小勇气不过。
所以杨小勇又来到幼儿园门口挑衅。
杨小勇在门口破口大骂,问候了宋东林的祖宗十八代,让宋东林出来单挑。
气愤归气愤,宋东林还是忍了,毕竟为人师表,如果与杨小勇对骂,成何体统,有辱斯文。
可杨小勇越来越过分,竟然用脚猛踹幼儿园的大门,想要闯进幼儿园滋事。
幼儿园的大门被杨小勇踹坏了。此时宋东林忍不了了,因为他挂念着幼儿园孩子的安危,如果杨小勇闯入幼儿园,伤害了孩子怎么办呢?
所以宋东林拿着铁锹出来,与杨小勇对峙。
趁杨小勇不备,宋东林用铁锹,在杨小勇后背猛敲了几下。
双方撕打起来,但杨小勇赤手空拳,不是宋东林的对手,杨小勇吃痛后离开。
事后杨小勇报警,杨小勇被送医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
杨小勇希望警方追究宋东林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不料警方却对杨小勇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因为杨小勇寻衅滋事。
不过,宋东林也因为故意殴打他人,被处以500元的罚款,杨小勇的目的达到了。
宋东林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非常的不服,因为他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所以宋东林一纸诉状,将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为此,公安机关提出了如下的证据:
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杨小勇在幼儿园破口大骂,踹坏幼儿园的大门,属于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幼儿园大门的监控视频可以为证,杨小勇有违法事实,所以根据规定,对杨小勇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宋东林用铁锹敲打杨小勇的后背,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所以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宋东林是这样辩驳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宋东林辩驳说,自己之所以用铁锹殴打杨小勇,是为了保护幼儿园的孩子,免受杨小勇的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宋东林说,当时杨小勇气冲冲的将幼儿园大门踹坏,试图闯入幼儿园,如果自己不加以阻止的话,后果很严重。所以,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严重性,自己是正当防卫。
3、一、二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都认为,杨小勇当时不是针对幼儿园的孩子,而是针对宋东林,宋东林可以报警等待,没有现实的紧迫性。
况且宋东林用铁锹殴打杨小勇,完全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所以,法院驳回了宋东林的诉讼请求。(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用户10xxx41
不死不伤怎能证明保卫自己财产保卫别人呢?想正当防卫下辈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