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普安,男子半夜和情人在出租房吵架,他一怒之下准备走,情人正在气头上,她扬言男子敢走,她就跳楼。男子没当回事,情人竟然来真格的了,纵身一跃当场殒命。女子的家属把男子和他酒友,还有房东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116万,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你敢走,我就跳下去!”李梅怒不可遏,对着情人陆强发出威胁。
陆强回头看了李梅一眼,摇了摇头,他心想:“我当初真是瞎了眼,怎么会招惹上这么个极端的女人。”
他抬腿就走,没想到,李梅一怒之下,竟然直接跳了下去。
陆强听到“啪”的一声巨响,回头一看,发现李梅果然跳了楼,他大惊失色,赶紧冲到楼下查看,发现李梅已经无法动弹。
尽管救护车疾驰而至,但仍然没有将李梅从死神的手里夺回。
陆强哭得肝肠寸断,他后悔自己当初为什么没有对她好言相劝,至少,悲剧就不会发生。
陆强是已婚人士,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他认识了离异人士李梅,两人互生好感。
在一次酒后,两人突破防线,发生了关系,尽管李梅知道陆强已婚,但她还是不顾道德,长期与之保持情人关系。
2年后的1天,他们被朋友贾林邀请共进晚餐,由于两人在前一天发生了摩擦,在吃饭过程中,李梅故意冷落陆强,频频向贾林敬酒。
陆强有了戴绿帽子的屈辱感,当即不爽,却忍而不发,双方在酒桌上均喝了不少酒,直到凌晨,才一起回到了李梅的出租屋。
之后,陆强情绪爆发与李梅发生剧烈争吵,他的心情烦躁打算回家。
李梅一看,瞬间情绪激动!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案发后,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经过调查,排除了他杀,便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陆强出于良心的谴责,主动交给李梅的家人3.3万元丧葬费,但李梅家人认为太少,多次向其追讨赔偿金,被陆强一口拒绝。
之后,李梅的家人将陆强和请他们喝饭的贾林,以及出租屋的房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此3人共同赔偿自己116万余元损失。
1、李梅的家人认为,事发当天,李梅因参与贾林组织的饭局,喝了不少酒,而贾林却没有加以劝阻,之后他明知李梅已醉酒,却没有尽到安全义务,护送她回家。
而陆强,在面对李梅情绪激动,发出的死亡威胁,却置若罔闻,而且还和她发生了争吵,是导致她跳 楼的诱因,因此他们认为贾林与陆强涉嫌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行为的4大要件为: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
贾林大喊冤枉,他邀请其2人吃饭,并没有对李梅灌酒,而且也曾好言相劝,让她不要喝太多,但是她不听。事后,她跟陆强2人结伴回了出租房,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陆强也觉得自己没错,他认为自己与李梅发生争吵不假,但在案发时,自己已经转身离开,而且事发突然,他根本来不及反应,李梅跳楼为她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
2、李梅的家人提出,李梅所住的出租屋,窗台离地只有58厘米,而且窗户开启状态竟然有40厘米的空隙,存在危险因素。房东作为出租房的对外经营者,对租客的居住安全负有安保义务,因此房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出租屋的设施和设备经检验合格,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和潜在性的危险。
而李梅身为房客,在租约期间,租房属于其私人空间,房东是无法预料房客在房间内的过激行为的,因此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梅身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跳楼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是有可预见性的。
但她在与他人发生争吵后,却无法管理好自己的情绪,不顾自身生命安全选择跳楼。因此她对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陆强身为已婚人士,却不顾公序良俗,与李梅发生婚外情,其2人的行为,应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这也是悲剧发生的主因。
另外,陆强在与李梅发生争吵后,明知李梅情绪激动,且其表示,如果他敢走她就跳下去,陆强却没有进行安抚和劝阻,而是选择离开,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对于贾林与房东,未有证据证明此2人对李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梅自行承担90%的责任,陆强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李梅家属9.5万元。(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天行健
怎么没有人问现场就男的一个目击者如何证实不是推下去的[滑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