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花168万购买法拍房

凡夫情理法 2024-10-23 16:08:06

贪图便宜的下场!在重庆,男子买房心切,结果在司法拍卖平台花168万买了一套法拍房。谁知,在他办好房产证后去收房时,发现有人在此办公。仔细询问后,男子得知对方租期十年,买卖不破租赁,对方拒绝搬走。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他崩溃。

没有安生之处,就没有心灵的归属,张鹏打工十几年,一直租房居住,这次又被房东告知让他腾房,房东要自己住了……一年内三次挪窝,张鹏终于坚定了买房的决心,这时他的梦想,也是他的人生归属之地。2023年7月,张鹏在网络平台上浏览,看到了司法平台上的一套房子。俗话说,买房看位子,这套房子地理位置优越,通勤有地铁,交通很便利,关键是价格并比周边的房价低了一大截。张鹏心想,法拍房是为了抵债、还债,所以这么便宜。所以,张鹏就毫不犹豫地参加了竞拍,在拍卖中,价格变了几次。难得的便宜不能错过,最后一次张鹏加了10万元,再也没人出价了,最终他以168万元成交,当然还是比市场价低了一大截。哇,自己有了房就是有了家,张鹏感觉自己就像是中了大奖,兴奋得彻夜难眠,梦想着早日入住。交了房款,办完过户手续,拿到房产证后,张鹏来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接下来的一幕,让他深感意外,原来房中住着人,里面放了不少办公桌和电脑。结果一打听,让张鹏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对方称本公司从2018年4月18日开始就在这里,租期十年,他们一直在这里办公,已经5年多了。张鹏傻眼了,他说现在他是房东,他希望对方尽早搬出去。“买卖不破租赁,我们与跟原房东签了十年租期,期没到期,自己绝不可能搬出去的。”租客的这句话,意味着要到2028年房子才能腾出来。张鹏无语了,自己真金白银,白纸黑字买下的房子,却不能入住,也不能收租金,这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情?最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搬离,并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第一、张鹏作为房产所有权人的排除妨害权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张鹏已经办好了房产权,房款已经交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自己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在房产购置、拍卖的时候,自己没有被告知房产有十年租约,因此自己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要回房屋。所以,原告主张法院认定拍卖公告披露的租约系虚假租约,自己有权要求承租方腾出占有的房屋,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二、法院主张原告参与拍卖就是视为接受房屋租赁的瑕疵情况。《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法院经过庭审查明,实际上在有关拍卖房产的评估报告中,也有文字记载,本案房产从2018年4月18日起已经租赁给某公司办公使用,租期为十年,并在拍卖公告中也明确说明出租并附上了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现状照片。同时,法院有明确公示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排除了本院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的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确认,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所以,原告张鹏参与、买下这套法拍房,自己是明知房产的现状,而竞拍手续完成并已交付,主张自己不知情,或者为假租约,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法院对于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涉公司与原房东签订有租赁合同,租约十年继续有效,该公司占用房屋办公系合法占用,有权占有,原告张鹏没有权力排除该房产妨害的权力。最终,法院驳回了张鹏的讼诉请求,张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提醒我们,面对诱惑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被表面的利益冲昏了头脑。同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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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26 23:20

    租客继续租住可以理解,但是为什么收不到租金呢?难不成一开始租金就付了10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