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使职作为重要的官职,是监察制度之下的一部分,对于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的制定也产生重要影响。
按察使作为首先在唐朝出现的监察使职,在“庆历新政”中被实际运用至监察制度的实践中,作为重要的监察官员在地方行使权力。
“庆历新政”时期按察使未能发挥积极的监察作用,·甚至在此后“专以举官为急务”,成为民间嘲讽的对象,但按察使的设置在后世影响很大。
元朝将按察使作为地方监察和司法官员进行命名和管理。
根据《称谓录》中的相关记载,到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的官职系统中出现“提刑按察使司”的相关内容,是作为考察地方政务运行和司法秩序的官员,与地方州县官员共同履职。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更加严密。明朝时,按察使全称是“提刑按察使”,在地方行政系统中与“都指挥使”和“承宣布政使”合称“三司使”。
更有甚者,兼任当地的“都、布二司”。
按察使,是地方最高司法长官,掌管各省的司法事务,同时也负责对当地的官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其中无法忠实履责的官员进行处置,对地方发生的案件进行审核。
可见,地方司法工作仍然是按察使的重要职权,因此按察使作为监察使职在明清两朝的继承,仍能够作为国家司法、监察官员行使职权。
清朝时,按察使在继承前朝的职权之外,也掌管地方民政,纳入国家行政体系中,管辖地方事务,其中还有涉及军事行动等其他重大事务。
比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江苏高邮等州的湖水在洪水季泛滥,淹没民田,康熙皇帝十分关心。
又如,雍正六年(1728),雍正皇帝命令署理广东按察使的尹继善负责协理江南的治河事务。
说明清朝的按察使已经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官职,成为国家治理地方事务的有力保证。
按察使涉及的职权范围也逐渐变得广泛,不只是简单的处理民政事务、进行司法监督等,也拥有对地方各项事务的管理权。
清朝中叶,统治逐渐出现问题,尤其是乾嘉时期多次出现民间起义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局部叛乱,皇帝也会在这个过程中命令按察使进行处理。
比如,嘉庆初年,苗疆出现叛乱,傅鼐被任命总理边务,他采用乡兵平叛的方法,但是当地情况复杂。
于是四川按察使刘清、四川提督桂涵、湖北提督罗思举各自统率乡兵,分别负责处理各地的叛乱,取得成效。
据此可知,军事问题和民政问题的处理成为按察使的职权。按察使逐渐成为国家行政系统中的综合性职务。
因此,监察使职职权转变成为监察使职对后世影响的重要体现。监察使职也完成从专职监察官员向专门的行政官员的转变。
北宋前中期的监察使职,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一定的影响。监察使职成为北宋建立初期维护国家秩序的重要手段,而且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北宋前中期的监察使职对于当朝的积极影响表现为:整肃统治秩序,巩固中央集权;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对官员的管理与监督;
能够维护当地的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工作的完善。消极影响则体现在制度造成的行政效率下降,对正常的行政秩序造成阻碍,监察使职的工作效果因人而异,无法实现预设效果。
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宋代的监察使职对后世地方监察体系产生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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