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医疗保险性质: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否合法

法的正能量 2024-09-10 03:01:50

2024年9月8日,商务部发布通知,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等地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有人认为是好事,如,国际关系学院的教授等人,其理由为对外开放。今日法律问答设问:“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否合法?”回答本问,还需从医疗保险性质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医疗保险性质

一、“医疗保险性质”概说

从全球范围观察,医疗保险分为商业和社会保险。从分布范围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实行医疗社会保险,如,亚洲的中国、日本等,以及多数欧洲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多数实行医疗商业保险,如,美国等被英国殖民过的国家,或者地区。

有人可能要问,英美法系多数国家为何对医疗,养老等实行商业保险?一方面,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成文法,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也就没有基本法律为依据。

例如,美国除了“宪法”根本法外,多数社会方面的治理的“法律”根据是以往英国,或者美国的判例。医疗、养老等领域是商业保险,美国的金融基本异常发达;无视前述事实,不少经济学者总是比较我国与美国的金融资本。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治理没有基本法律,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资本相当发达,并影响着本国立法,或者司法、行政实践。

例如,税收法定就是由英国首先提出,低税率自然影响公共政策的实施。如今,自由资本国家的罢工不断,美国似乎吸取了教训,对矿资源实行拍卖开采制度,美国对本国公民实行免费教育,但不少学者避而不谈,以留学收费制度谈我国教育。

医疗保险性质不同,其直接后果是医疗制度不同。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通常不允许医疗机构营利,但不少人将美容医院营利视为普遍现象。实行医疗商业保险的,从表面上国家允许医疗机构营利,但实质并非如此;药品上市、医疗机构设立,保险人有相当的话语权,如,药品保险制度等。

二、我国的医疗制度

《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医疗制度,并将医疗卫生定性“事业”,其中,药品也是该事业的一部分。或许对“事业”一词不理解,或者受到英美法系国家实践的影响,不少学者曾经一段时间认为,私人举办的医疗、教育机构可以营利;目前制定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订的《教育法》《药品管理法》就是受到学者的认识的影响。但前述观点,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已经删除。

有人可能要问,为何要删除“私人医疗、教育机构可以营利”的观点呢?一方面,私人医疗、教育机构可营利主要来源于日本中间法人理论。中间法人正是合作企业的形式,如,我国的合作医疗等。对成员的优惠被学者解读为营利,《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便是“中间法人”,据此,删除了私人医疗可以营利的观点。

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疗、教育机构为何越办越好,其实质是多数国家事实上不允许医疗、教育机构可以营利;学者再坚持私人医疗、教育机构可以营利的观点已不合时宜,但我国的既得利益者却不这样认为。

有人可能要问,根据《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医疗制度应当是何种形式?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据此,合作医疗是我国典型的医疗制度。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医疗、教育机构无论如何均可以评价为事业单位,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由于药品可以营利,多数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事实上为药品上市人打工,如,处方实行政府定价,而药品实行市场价。

三、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否合法

外商独资医院尽管是在我国注册的中国企业,但根据《外向投资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谓“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则实行审核制,不适用国民待遇。

2024年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通过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其中,在特别管理措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中规定:“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在“卫生和社会工作”中规定:“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根据上述“负面清单”规定,“三机关”规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不合法。有人可能要问,2024年4月8日到现在才五个月,三机关为何要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章规定呢?

唯一的解释为,从人民利益着想,外商独资医院设立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从而改变私立医疗机构营利的现实局面。但在程序上,还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三机关尽管为人民着想在程序上仍是违法。至于中国医院借此走出去就不要“丢人现眼”了,多数国家的医疗、教育机构不能营利。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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