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丹阳,一男子网购了4万余元的金条,可拆开礼盒包装却发现是空的。男子以为被骗了,但商家却表示金条是单独包装后放在快递箱中的。男子直呼见鬼,因为他已经把快递箱给扔了。事后,男子以商家未提前告知为由,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100g金条。
(来源:星视频)
李先生在几年前曾投资过房产,投资过期货,这也让他赚了不少钱。可这几年经济不景气,所以李先生也放弃了那些投资,转而投资起了黄金。
去年12月,李先生在网上经过一番了解后,便在某贵金属交易平台处花了4万余元,买下了100g金条,这是李先生第一次在网上购买如此大价值的商品,李先生还非常担心。
不过在2天后,快递果然到了,李先生兴冲冲的去驿站取了快递。而在驿站里,李先生就迫不及待的将快递拆箱,取出了里面的包装礼盒,在确认礼盒没有损坏后,他顺手将快递箱给扔了。
李先生回到家后,他拿来了电子秤,然后打开礼盒准备验货,结果却发现礼盒中空空如也。
“我的金条呢?”李先生立即将礼盒翻来覆去检查了一遍,发现并没有什么暗格,而且礼盒包装没有毁坏。李先生的第一反应就是平台坑了自己,压根就没发金条出来。
思及此处,李先生立即联系了平台和快递公司讨说法,可无论是平台还是快递公司,均不承认自己有问题。
后来,平台客服在得知李先生的拆箱细节后,才表示他们发货时,把金条单独包装放在礼盒外的。
李先生直呼太坑了,现在哪里还能找到那个包装纸箱啊。李先生认为平台不按常理打包,使自己产生了误解,所以平台就应当担责。李先生要求平台照价赔偿,或者再补发一份金条。
但平台认为是李先生自己未注意查验,这怪不得平台。平台已经按约定发货,不应当再承担责任了。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干脆一纸诉状将平台告上了法庭,要求平台赔偿自己的金条。
看到这里,有不少人和平台一样,觉得李先生的索赔并不合理,李先生弄丢了金条,是其自己不注意造成的,怪不得别人。
还有网友表示,李先生可以去快递公司调取监控,看看是谁捡走了金条,应该是去找捡走金条的人索要。
其实,李先生的确应该去找捡走金条的人。
首先,李先生并非不要金条,只是无意中丢失了,所以这个金条属于遗失物,而不是遗弃物。
对于遗弃物,在法律上称之为无主物,自然是谁捡到就归谁。但对于遗失物,捡到就必须归还。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从上述规定来看,归还遗失物可以还给本人,也可以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但我们建议交给公安机关稳妥。因为一旦在保管遗失物时造成损失的,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李先生找到了拾得人,但对方拒不返还的,这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李先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拾得人,要求其归还金条,而这时候拾得人无权向李先生索要金条的保管费。
那么李先生就盯着平台索赔,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法院在调查审理过程中发现:
1、根据平台工作人员的打包视频,可以确定了平台的确发出了100g的金条,整个装箱过程没有问题。
2、虽然平台的打包方法和普通商品不太一样,但根据平台日常的发货视频来看,这种金条和礼盒分开包装,属于该平台惯用的一种方式,为了避免在运输过程中被磕碰变形。
3、根据李先生在快递站点取快递时的监控显示,李先生在拆箱时,只拿出了箱内的礼盒,而被泡沫和保鲜膜单独包裹的金条被李先生忽略了,连同包装箱一起丢在了一旁。
综上,法院认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也就是说,平台有义务将单独打包金条一事,明确告知李先生,以避免李先生在收到货后,按普通包装进行验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平台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李先生作为购买者,在签收快递时也应该仔细核验货物,却因为惯性思维,疏忽大意导致金条丢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经法院的调解,平台愿意支付金条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对李先生的赔偿。
有网友表示,李先生万一又找回了金条,那这2万元赔偿会不会被要回去?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王立强
瞎编!!!在金店都害怕买到假的,居然敢网上买!!!
青俊
网上金条更贵
雄鹰展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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