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文称,雨花区旭辉国际广场小区有人行凶,现场有三人受伤,嫌疑人作案之后试图逃跑,目前已被抓获。
据潇湘晨报报道,据网友发布的信息,雨花区旭辉国际广场有人行凶,双方都是小区业主,因为琐事发生冲突,在二三栋前面的健身区域,凶手用刀伤人,导致其他业主和他的家属受伤。
视频下方,有疑似知情的湖南网友留言:凶犯有抢劫前科和精神病,同被害人住同一单元是邻居。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做出了回应:接警方通报,嫌疑人已经被抓获,有3人受伤。
对此,在评论区下方,不少网友指出:恶性案件越来越多,一言不合就捅刀子,现在人的戾气都这么重了!
有更多的网友分析指出:不是戾气太重,而是社会不公,引起了人们的压力和愤怒,平时看不出来,一旦有火星点燃,容易爆燃!就像过去的明星,现在的网红,挣钱太容易,再加上无官不贪,老百姓活的不易!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这件事情?
1、俗话说的好,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邻里相处自然会滋生各种矛盾,该理解的理解,该容忍的容忍,该协商的协商,或者向社区街道办请求解决都可以,千万不要随便动手!
2、冲动是魔鬼!凶手就因为邻里之间的矛盾。持刀行凶的,将邻居及其家属伤害的毫无疑问,已经触犯国家法律。
首先,从网传信息来看,凶手在小区公共区域持刀行凶将被害人刺伤的,已经涉嫌犯罪!并且,分析凶手的作案动机,从已知的情况来看,双方是有邻里矛盾的,所以要么是故意伤害,要么是故意杀人。
此时,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看,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在客观行为方面有共同点,都实施了暴力行凶行为,取决于凶手的作案动机。司法实践中,作案动机往往也要结合凶手的作案手段攻击部位来判断。
所以说,在这起事件中,如果认定凶手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比如说,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查明他持刀攻击的部位是头部胸部等要害部位的),那么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如果他持刀行凶,只是为了教训对方,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并且,凶手在作案之后有潜逃举动的,也就无法认定为自首,不管是认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等待凶手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2、有网友提出凶手如果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有抢劫前科,是否影响他的定罪量刑呢?
首先,精神疾病不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即使凶手有精神疾病的,到底该不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换句话说,如果经过司法机关鉴定,凶手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应当为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凶手有抢劫前科的,肯定会影响对他的定罪量刑!具体来说,如果凶手是在抢劫罪刑满释放之后,5年内再实施故意行凶行为的,那么就属于有前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要对他从重处罚的。
并且,即使不满足前科的构成要件的,因为他有再犯危险的,在量刑的时,同样也应当考虑相关因素,对他进行严厉处罚!
最后,远亲不如近邻!现在社会矛盾都比较尖锐,平时大家相处都温和一点,得饶人处且饶人,不是核心利益,没得必要为了一口气或面子而与他人争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