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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投诉人起诉笔者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上图),确认笔者2017年没有私自转让律师事务所,没有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原文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其(投诉人)在律所运营期间未对张茂荣代理事宜提出过异议,且在案涉《转让协议》签订后与受让方签订《投资份额代持协议书》,足以证明其对张茂荣转让律所给受让方一事知情且同意。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张茂荣有权代理三投诉人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并无不当。
张茂荣签订《转让协议》时虽非律所合伙人,但仍系该律所的执业律师,其签订《转让协议》的目的为转让律所的经营管理权,而非跨所执业。
三投诉人主张《转让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而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这与2021年6月10日,深圳律协在查明投诉人违规(与受让人私自签订《投资份额代持协议书》),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的“听证评议团评议一致认为:张茂荣律师构成违规”为由,毫无依据认定“张茂荣律师私自转让律师事务所构成违规”的结论截然相反!
此刻心情,或只能用喜极而泣来形容了:
笔者从2019年1月被恶意投诉至今近六年时间,中间经历了:
①2021年那个即便律师没有被投诉,自查、自纠、学习、抄写、上报材料都要崩溃的“全市律师、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顿年”,被作为重点高危违规律师接受调查;
②向广东省律协申请复查,被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③向市司法局投诉深圳律协,申请介入调查无果;
④被迫行政起诉深圳律协,要求撤销对笔者的错误违规认定,深圳律协抗辩法院管不着,一审、二审、再审均不审理,导致朗朗乾坤下,笔者竟然找不到一个说理的地方,并继续申请检察院诉讼监督;
⑤三投诉人以深圳律协违规认定结论为依据,民事起诉笔者要求确认律所《转让协议》无效,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确认笔者没有私自转让律所,没有违规;
⑥笔者以确认无违规的深圳中院民事生效判决为依据,再次要求深圳律协复查纠错,深圳律协拒不理睬,被迫二次行政起诉,再次被裁定驳回(目前二审中);
⑦二次申请市司法局介入维护笔者合法权益,市司法局二次要求深圳律协复查,深圳律协被迫立案复查,2024年1月听证,至今无果......
⑧多次行政诉讼过程中,深圳律协傲慢强势,在生效判决已确认笔者没有私自转让律所、没有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仍坚称笔者“违规事实清楚,(认定违规)程序合规,适用条款准确”,并故技重施,次次提出程序抗辩,试图将争议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成为“法外之地”!
有道是天无绝人之路,行政官司打到2023年,人民法院案例库横空出世!
编号2023-12-3-015-002入库案例《刘某诉天津某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确认: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但深圳律协不认,仍旧坚持认为法院无权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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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认不认不重要,重要的是检察院认了!
国庆过后的第一天(10月8日),笔者就收到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大礼包——《提请抗诉通知书》,审查认为笔者有权行政起诉深圳律协要求撤销违规认定,一审、二审、再审裁定驳回笔者起诉错误,已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功夫不负有心人,一个耗时近六年的违规认定案,经历了这么多的波折,最终还是“两高”出场:
实体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已确认笔者不存在私自转让律所,没有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深圳律协认定笔者违规的事实并不存在;
程序方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已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有必须参考、可以行政起诉律协的参考案例在,二次再审,撤销过往裁定,判决撤销违规认定指日可待。
生命不息,维权不止,身为律师,如果连自身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何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律协很显然是小看了笔者的韧性!
眼见律协不能诉、诉不赢的魔咒被打破,就问深圳律协分管副会长、调查委、惩戒委主任、副主任、经手查处、在律协任职的同行、“一致认为张茂荣律师构成违规”的全部听证评议团成员:
如果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你们对笔者的违规认定,确认笔者被你们冤这么多年,你们是不是该引咎辞职?!
还有现任张斌会长,您上任后号称把协会打造成会员温暖的娘家,但并没有认真对待笔者的冤情,您疏于审核签名、草率盖章、与事实不符的《行政答辩状》措辞强硬,二次、三次......屡屡伤害笔者对协会的感情,是不是也欠笔者一声抱歉?
深圳律协:您还要冤笔者多久才肯认错?!......
行业协会[呲牙笑][呲牙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