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hr,经常涉及到给员工开一些需要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比如在职证明,离职证明,收入证明这类的。在开这些证明的时候,也经常会遇到有一些人说“你给我写高点/多点,我有什么什么用”。这个时候,hr就会比较的尴尬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帮吧,这确实存在把自己搭进去的风险;不帮吧,有可能又被人说“装,有点权利不知道咋使了”...其实这种事,这还真不是hr装,因为如果碰上不讲究的人,hr把这个红章往上一盖,真的容易把自己搭进去。就比如我们今天要分享中的这个案例【案号:(2019)粤08民终2997号】
图片来源于网络
孙娟(化名)为广东某公司员工,入职时间为2016年11月。2018年12月18日,公司因经营问题,决定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孙娟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之一,离职前月工资为5040.27元。此前孙娟在办理买房贷款,为满足其“希望能从银行多贷出一些钱”的需求,公司为其开出了月薪9000元的收入证明。
后孙娟以9000元的收入证明为证据,要求公司赔偿自己2n的经济补偿金36000元。在仲裁委做出公司需赔偿孙娟经济补偿金22500元(9000元/月×2.5个月)的裁决后,公司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后经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仲裁的判决。在法院的说理中,认为孙娟所提供的收入证明是公司为了配合其买房办贷款开具的,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以及工资发放记录,孙娟的工资应为5157.67元/月,并非9000元/月。
故,法院孙娟在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平均工资为5157.67元/月,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12894.18元(5157.67元/月×2.5个月)。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为员工虚开工资,然后遭到反噬的案例。好在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孙娟的说辞,这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我相信公司在法院下判决后,大概率会追究谁当时配合孙娟开的这个证明,然后亡羊补牢的处理一番~
所以很多时候就是这样,帮人可以,但是也不能把自己也帮进去不是?尤其是涉及到金钱、人性方面的事情,更不要轻易的去赌人性,毕竟啥人都有,遵照真实的情形去开,这是为自己好!真出事的时候,只有自己要为当初“轻信别人”的不成熟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