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未通知缴费致案件撤诉判赔147万,类案是否滋生“骗保”?

树欲静刘艳 2024-09-10 07:12:31

本文首发于“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原标题:《律师未通知缴费致案件撤诉判赔147万,类案是否滋生“骗保”“细胞”?》

近日,法律界吃了一个大瓜:劳动案件只因5元诉讼费,律师未告知当事人缴纳,导致案件被视为撤诉处理。为此,律所被法院判赔147万。但这个事情可能到此并未结束……

起因——律师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忘记告知当事人及时缴纳诉讼费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律师代理杨某一起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销售业绩的提成奖金1445596.55元和经济补偿金125671.5元等。

这里有三个点值得分析一下——

1.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是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与代理律师个人(私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后,指派××律师担任此案(或仲裁,或一审,或二审)的代理人。因此,《委托代理合同》中一般会出现类似的一个条款,“乙方(指律所)接受甲方(指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甲方该案(或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2.对于劳动争议类案件,诉讼费并不会随着金额大小而有变化。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诉讼费通常会根据案涉标的的金额大小而确定诉讼费的多少,标的越大诉讼费越多。而劳动争议类案件,劳动仲裁阶段一般不收费,起诉到法院的一审阶段一般是5元,上诉到法院的二审阶段一般是10元。甚至,对于劳动争议案件,部分法院根本就不收取诉讼费,比如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3.正因为第二点,代理律师一般会与当事人商定,将劳动仲裁的金额(标的)尽可能计算多一些。另外,在仲裁委或法院的裁定或判决中,诉求金额高了可以被降低以支持部分金额,但诉求金额低了不能被提高以保持请求金额。因此,不管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到时候是否支持诉求金额,代理律师一般都会将仲裁金额、诉求金额往高的写。

本案中,提成奖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金额有200多万元,可能也存在这么一个因素。

遗憾的是,仲裁委的裁决书仅支持杨某96780.17 元。

杨某不服,继续委托律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劳动争议一审立案后,律师却忘记告知杨某及时缴纳诉讼费的事情,导致该案被一审法院视为撤诉处理。该案被认定为撤诉,那么这个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可能就生效了,杨某也因此丧失诉权。

这里有两个点值得分析一下——

1.法院的缴费通知书上一般都载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文字。一般情况下,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会载明,“……你/你们/你公司/你单位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费0.00元、其他诉讼费0.00元,合计5.00元。限你/你们/你公司/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反诉/申请处理。”因此,律师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

2.劳动仲裁阶段,有了裁决书就意味着有了结果。对于劳动争议类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方可起诉至法院。而结束劳动仲裁程序,可能存在几种方式:其一,出具超期未结案证明;其二,以各种原因不予受理;其三,调解后出具调解书;其四,开庭后出具裁决书。对于前面两种情形,如果起诉到法院,但由于当事人未及时交纳诉讼费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还可以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再次走法律程序;对于出具调解书的情形,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起诉。但是,对于裁决书的情形,如果起诉到法院,且由于当事人未及时交纳诉讼费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因为调解书或裁决书有了结果而生效不能再起诉。

笔者(成都律师刘艳)曾经代理过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先去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超期未结案证明,然后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立案。因审判法官认为,该案存在管辖权异议,建议我们撤诉并到公司注册地广州重新立案(备注:办公地在成都)。考虑到时间耗费太大,我们听取了法官的建议并撤诉了,最后重新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此案一则说明出具超期未结案证明可以重新走法律程序,二则此举可以延长仲裁时效、诉讼时效。

丧失诉权的杨某忍不下这口气,便把律所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律所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销售业绩提成奖金1911358.25元+经济补偿金125671.5元-仲裁支持金额(已强制执行 96780.17 元)=1940249.58元,并要求所退还律师费15000元,还要求支付律师费利息15000元×1.751.75÷10000/天×698天=1832.25元。

这里有两个点值得分析一下——

1.当事人丧失诉权,其损失到底如何计算?

2.当事人仲裁的提成奖金是1445596.55元,而向法院起诉的金额是1911358.25元。对于这里存在的差额465761.7元,法院该如何认定?

判决——生效判决认为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律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认为,主要争议焦点:关于律所是否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940249.58元的问题。

首先,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律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律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本案中,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律所收到(2019)粤0305民初2***4号案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而2***4号案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与律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律所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违约,并无不妥。

其次,律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2***4号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此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律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杨某在2***4号案件中请求的销售业绩提成1911358.25 元,超出其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中请求的销售业绩提成1445596.55元,增加金额为465761.7元,故杨某在本案中关于该增加金额465761.7元的损失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认定律所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474487.88元(1445596.55元+125671.5 元-96780.17 元)。此外,一审法院关于律所向杨某返还律师费15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赔偿——保险公司是否为这147万的损失买单?

对于赔偿问题,网络上出现了关于保险赔付的问题。

2024年6月19日,“深圳律协”公众号曾发表过一篇文章《滴~2024年度全市律师行业保险统保开始啦!https://mp.weixin.qq.com/s/l6w3WPnls6o_jQEl6g6yyQ》。内容显示,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保障全省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做好我市律师行业2024保单年度统保工作,各律所需通过线上申报投保的方式向市律协报送参加集中投保人员的名单并缴纳保费。保险费率如下:

特别地,律师职业责任险的费用是50元/人/年或75元/人/年。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律所需组织和参加由省律协统保的职业责任保险。

有人在问,律师没有及时通知当事人缴费而律所被判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是否能通过上述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获得理赔呢?为此,有人专门分析了这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和上述的律协通知,认为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认为,根据“责任保险”条款,律师未通知当事人缴费导致案件撤诉的,应该适用“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条款,保险公司最多理赔50万元。

有人认为,律师未通知当事人缴费导致案件撤诉的,不应该适用“被保险人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条款,因为未发生在律师是否出庭的事项上,而是法院是按照未及时缴纳诉讼费而进行的撤诉处理,还没有走到开庭的诉讼阶段。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理赔10万元免赔金额之外的137万元。

问题——类案是否滋生“骗保”“细胞”?

这里,不去分析究竟理赔了多少,只探究是否理赔的问题。保险公司如果理赔了类案,那是否滋生“骗保”“细胞”?

本案,不怀疑律所、律师违约的动机,应该是纯属的工作失误所致。但是,类案也让人恶意想到其他可能——有没有律所、律师与当事人达成默契,故意将劳动仲裁金额虚高,然后故意不交纳诉讼费让法院按撤诉处理。为此,当事人可以如同本案一般,如法炮制,要求律所承担损失,进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如出一辙,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是否存在明知败诉而故意诉讼的情形?是否存在明知不支持那么多的诉求、那么大的标的而故意增加诉求、加大标的的情形?

当事人一审败诉之后,故意继续上诉,但却在上诉缴纳上诉费期间,又故意出现类似幺蛾子而为当事人创造损失。毕竟,按照本案的判决逻辑分析,法院对类案的损失并不会具体去分析案情,以应该支持的合法诉求、合理金额而酌定经济损失,而是按诉求标的(不管合理与否)直接认定当事人的损失。

当然,骗保是不对的,但法院对类案损失的确定方式是否滋生骗保的“细胞”?当事人与律所、律师是否达成骗保的共识?

部分内容综合于网络信息,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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