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出解除通知,随后又发出“不解除”通知,还算辞退吗?

树欲静刘艳 2024-10-17 18:18:44

公司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又以各种理由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这种情形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是恢复劳动关系?还算辞退吗?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日,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张某从事理财经理岗位,月工资为6000元。

2022年8月31日,公司员工金某微信告知张某“年底留存9935.95”。

2022年9月19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决定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2022年9月22日,公司向张某发送“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的通知,张某回复“不接受恢复劳动合同”。

另查明,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88113.8元。2023年4月1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906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公司撤回解除通知不发生劳动合同恢复的法律效力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已向张某作出解除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主张撤回解除通知可发生劳动合同恢复的法律效力,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系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对赔偿金数额84906元(21226.5×2×2)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公司上诉:原审判决书认定公司2022年9月2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当

张某入职公司处从事理财经理工作,后因为疫情及政策等原因,该部门的业绩一直处于下滑状态,公司确想跟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发函拟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但是张某收到函件后表示不同意,公司跟集团工会沟通后,在9月22日当天撤回了拟解除的函件,表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解除行为未生效。张某9月22日后未到岗的情况下,公司也一直催促其上班。因此,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张某也领取了国庆的福利,公司客观上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现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支付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关于赔偿金,因公司向张某发出了解除通知,且其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能成立,又其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故原审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小编有话】

解除权系形成权,发出即生效,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劳动者的单方解除,也有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是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一旦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成立。换句话说,解除通知一经作出,在到达对方之前,作出方可以撤销通知;到达对方的,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