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单身骗性利益,是否构成犯罪?

夜春阅览趣事 2024-11-18 10:08:44

当今社会,各类法律事件和社会现象不断冲击着我们的认知。从常见的诈骗财产案件,到一些涉及情感与性方面的复杂纠葛,都让我们意识到法律在不同权益界定上的重要性。近期,就有这样一个话题在法律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既然刑法已然明确规定了针对骗取财产的诈骗罪,那么对于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性利益的行为,像冒充单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之类的情况,是否也应当被规定为犯罪呢?这看似简单的类比疑问,实则牵出了一系列关于性利益与财产在法律层面应如何同等或区别对待的深刻争议,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一番。

性利益是否应同财产一样受刑法保护的争议

在法律领域,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颇具争议的观点:既然刑法对骗取财产明确规定了诈骗罪,那么对于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性利益的行为,比如冒充单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是否也应规定为犯罪呢?主张者认为这类欺骗性获取性利益的行为理应构成性侵犯罪。反对意见也随之而来。反对者指出,若将财产与性等同看待,适用同样的保护逻辑,这实际上是降低了人性的尊严,把人当作了物件。毕竟,性对于人类而言,与尊严紧密相连,它并非像财产那样可以随意处置。

但这一反对意见却让不少朋友感到困惑。他们觉得此逻辑有些怪异且不自洽,理由是:既然财产都能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诈骗财产构成诈骗罪,那性作为比财产更为重要的方面,难道不更值得保护吗?在他们看来,以保护人性尊严为由,反对性利益适用和财产一样的保护法则,反而有种自相矛盾的感觉,仿佛意味着性还不如财产重要,这岂不是更加亵渎人的尊严了吗?

案例引发的关于尊严与利益权衡的思考

为了更清晰地探讨这一问题,不妨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张三因一只流浪狗朝他汪汪叫而心生恼怒,便用藤条狠狠地打狗。路过的李四心疼小狗,上前劝阻,张三却提出非常猥琐下流的条件,李四百般无奈之下,为了小狗不被殴打,只好同意。从李四的心理感受来说,她确实受到了威胁和胁迫。但在法律层面,我们并不会认为张三构成强制猥亵罪,因为人类的尊严是高于动物的利益的。

强制猥亵罪

案例二:王五想吃人腰,向张三提出用50万买他的左腰,遭到张三拒绝后又加价,甚至提出送学区房等条件。张三有所犹豫时,其妻子李四竟还说要送一个右腰,搞起了“买一送一”。这看似荒诞的案例实则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涉及人身的利益可以自由交易,那必然会导致强者对弱者肆无忌惮地剥削。

这些案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在不同利益的权衡中,尊严究竟该处于何种地位?当我们为了保护其他事物而可能牺牲自身尊严时,又该如何评判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呢?

性利益与财产在法律概念中的区别及主流观点解读

进一步分析可知,性与财产在法律概念中有本质的区别。财产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自由交易的,只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但性却不同,性交易在法律上是明确被禁止的。

就如在“白嫖”这一现象中,张三白嫖娼从不给钱,那他构不构成诈骗罪呢?主流观点认为不构成。这是因为在法律中,所有的概念都并非单纯的事实概念,而是要对事实问题进行价值判断。虽然性利益在某些情境下似乎可以折算为金钱,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能自然而然地等同于财产。能以金钱计算的东西,不一定都属于法律所认可的财产范畴,所有的财产性利益都要经过法律的价值判断进行筛选。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性利益与财产等同起来,要求对它们适用相同的法律保护逻辑。性因其与人类尊严的紧密联系,在法律的考量中有着独特的地位,需要我们从更深入、更全面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以确保法律既能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又能准确地对各类行为进行合理的定性与规范。通过对这些争议、案例以及法律概念的剖析,我们能更清楚地认识到性利益与财产在法律层面的复杂关系,以及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类尊严方面所应秉持的正确态度。

【文本来源 @罗翔说刑法的视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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