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走失女硕士生两个孩子、被找回”一事,引发媒体及公众的广泛关注,而且是众说纷纭。
走失女硕士被找回,源于一女子向寻亲志愿者求助,称其婶婶十多年前开始跟其叔叔一起生活,后面有了两个孩子,希望能帮婶婶找到亲人。
后经警方调查,这个“婶婶”就是已经走失13年女硕士卜某。
在最初媒体的报道里,关于走失女硕士卜某如何走失、何时患精神病并无具体交待,只是说“其家属称她患有精神疾病,十多年前,卜女士在参加博士考试时发病,后从家中走失。”
在最新的媒体报道里,变成了“在她报考博士时,却出现了意外。由于未及时更换二代身份证,无法考博士。后来,卜女士患上精神分裂症,在送医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在家休养。此后,离家失踪,从此杳无音讯。家人也曾四处寻找并报了警,但一直没有任何消息。”
即走失女硕士是在患上精神分裂症并送医治疗之后离家失踪的,家人已经报警。
而在媒体的报道里提到,走失女硕士所生育的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学习成绩均很好,是拔尖的水平。而卜女士已经与父母见面、认亲,目前正在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
媒体报道之后,网友质疑走失女硕士因为患有精神病,所以怀孕生子时是否具有清醒的自我意识?
对于质疑帮“婶婶”找到父母的女子开直播回应称“花花(女硕士卜女士)也有清醒的时候,她清醒的时候为什么不走?为什么毕业了31岁都没有工作?因为她是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无用的人!哪个单位会用一个精神病患者工作?我承认我二叔收留她,这个事是不对的。”
而官方的回应是已经介入调查,警方也发布了通报。不过警方在通报中使用了“收留”一词,再次引发网友的质疑甚至是不满。
那么,该如何看待患精神分裂症的女硕士走失并怀孕生子一事呢?
首先呢,按我国刑法之规定,如果与女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时且监护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一般会被认定是强奸,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卜女士患有精神分裂症,只是精神分裂症并不是一直不正常,也有正常的时候。所以“收留”她的张某与她发生性关系时她究竟是处于正常的精神状态下还是精神病发的状态下,就很重要。
第三,张某在收留卜女士多长时间后与卜女士发生性关系也很重要,当天发生性关系和相处很长时间,比如半年、一年之后再发生性关系,性质当然不同。当天即发生性关系的,则强奸的可能性极大。而很久之后发生性关系的,则强奸的可能性就小多了,而且当然有你情我愿的可能。
不过,现在想要查清,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如果卜女士一直精神不正常,那倒还容易些,直接认定强奸就行了。可是如果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恐怕很难认定。除非卜女士在清醒的时候直接指控遭到了张某的强奸。
据公开的报道与数据,我国精神、智力残障人士遭遇性侵的案件并不罕见。有数据显示,自2010年开始至2020年我国智障女性侵案件发生的数量逐年增加,2016年以后案件数量增加很快。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被害人患智力障碍疾病的严重程度、被害人是否有明显的反抗迹象等诸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女性对性行为有明显的反抗痕迹,无论该名女性是否患有智力障碍疾病,那么与之发生关系的另一方有较大可能被认定成立强奸罪;第二种女性虽患有智力残障疾病,但其残障程度并不影响其对性行为的过程和后果的认知,且经过侦查并无明显的反抗痕迹,那么与之发生关系的另一方则可能被认定不成立强奸罪(排除恐吓、醉酒、迷奸等手段);第三种是女性患有智力残障疾病且对性行为的过程和后果完全不具备认知能力,那么无论是否采用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认定成立强奸罪。
不过,与患有精神病或者说“智障女子”同居生子是否构成强奸,在不涉及拐卖、拐骗的前提下,还需考虑其他具体的因素,比如目的是为了收留照顾还是奸淫,最初发生性关系时,对方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而且在具体实践中,男方在女精神病患者亲属的同意下与女方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女方以及所生育的子女予以养育,一般是不认为涉嫌强奸的。
这里,附上近年的几个相关案例,可以与本案对比,以作参考。
第一起,2002年,在上海的35岁的单身汉刘某遇到一精神病女患者,遂将带回安徽老家,并在照顾了一个月之后发生性关系,其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生下两男两女。13年后的2015年5月刘某被警方刑事拘留,2015年10月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
鉴定显示女子患精神分裂症,无性防范能力。刘某被抓走后女子被送往阜阳精神病院治疗,而他们的4个孩子被送往涡阳县社会福利中心。
第二起,2017年7月,湖南男子廖某见到一精神病少女李某独自一人,即以“兜风”为由将少女连哄带骗抱上摩托车,之后在偏僻田野里将李某强奸。事后廖某又将李某带到宾馆里奸淫,并在李某的反抗中将李某打伤。事后廖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起,2021年3月,安徽男子潘某在商场将一精神病女患者骗到家里实施强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第一起案例与本案相似。
如果最终认定张某是对卜女士实施了强奸,那么依法就应当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毕竟法律不能向犯罪妥协。
可是在客观上,第一起案件中将男子判刑、将精神病女子送入精神病院、将4个孩子送到福利院,就真的是最好的解释办法与最好的结果吗?
4个孩子的成长、精神需求与未来,真的一点儿也不重要?一点也不需要考虑?
就本案而言,假设最终认定张某就是强奸,那么难道无视两个非常优秀的孩子的生活需求、心理精神需求,把张某判刑、把卜女士送到精神病院或父母身边就是最好的选择、最好的结果吗?
毕竟在事实上两个孩子在家没有之后,无论将来由谁照顾,都极有可能让两个未来有无限潜力、无限可能的、很优秀的孩子心理都遭受重创、精神遭受重击,从而被彻底毁掉。
这真的是最好的选择、最好的结果吗?
其实,这是在法律与现实之间的一个两难选择。
不过本案的结局也有另外一种可能,即女硕士在清醒的时候不认为自己是遭到了张某的强奸,她不愿意离开自己现在的家和两个优秀的孩子,而她的父母也接受了女儿的现实。
那么到时公众不再打扰、公权不主动介入,或许才是最好的选择。让两个 优秀的孩子能正常的成长,完成父母辈所不可能完成的逆袭!
韬哥记得一个高中同学的母亲就是精神病,可是这个同学却很聪明,农村出身考进名校,完成了父母所不敢想的家庭逆袭。所以,当时如果以强奸罪将他的父亲抓走判刑、母亲送精神病院,他还有机会逆袭吗?他的父母特别是精神病母亲,还能享受到现在的优裕生活吗?
韬哥还想说的是,对于帮助“婶婶”卜女士找到父母的女子张某,她身为女性却讲出卜女士有清醒的时候、为什么不走及某,她身为女性却讲出卜女士没有用那些的话,实属不该。
因为无论卜女士在没有患精神病之前有没有工作、对国家对社会有没有用,都不能成为可以侵害她的理由。而且重点在于,无论最终张某是不是会被认定为强奸,张某在遇到卜女士时将卜女士带回家,都很难说是收留或心存善念。
因为如果是心存善念的话,那么张某该做的是立即报警,或者将卜女士送到村委会,让卜女士回家父母身边。
如果不报警、不找村委会,而是自行带回家中发生性关系,即使不是强奸也决非心存善念。
最后,你对此事如何看的呢?你支持将张某判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