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国庆拒绝加班被辞,仲裁判公司赔6w赔偿金,到高院咋变3w补偿金

人事自有劳动说 2024-10-05 10:44:34

劳动者对于公司安排的加班,到底有没有权利拒绝?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恐怕会让很多人再次产生怀疑:作为一名厨师,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选择直接休息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在随后发生的争议较量中,仲裁、一审法院判定公司辞退违法,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6w余元;可到了二审、高院再审,却改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3w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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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如果是违法辞退,那么就是2n的赔偿金;如果不违法,才需要支付n的补偿金。而区分是补偿金还是赔偿金的标准也很简单:就是看企业存不存在违法解除!从仲裁、一审判定支付赔偿金,到了二审、高院改判为支付补偿金,也就意味着把公司从违法辞退变成了不违法辞退。那么问题就来了,员工拒绝公司加班选择休息,到底该怎么认定?接下来就让我们结合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胡天(化名)自2006年11月到酒店担任一名厨师。2015年国庆节期间,公司要求胡天1日至3日到岗上班,被胡天当场拒绝并直接未来上班。10月3日晚,部门负责人向胡天发送信息,告知因其连续旷工三天,已构成严重违纪行为,按酒店相关规定已对其做自动离职处理。并称明日以后胡天也不用来上班,只要在10月8日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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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胡天向公司发送离职通知书,载明酒店以“自己国庆节1日至3日拒绝加班由辞退自己”。部门负责人在其离职交接单上标注:“国庆10.1-10.3三天未上班,旷工三天,自动离职”。

2015年10月15日,胡天找到媒体一起到酒店了解情况,酒店表示并没有开除被他,也没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后胡天申请劳动仲裁,在查明胡天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69.17元的前提下,仲裁判定公司辞退违法,需支付胡天经济赔偿金6064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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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上诉至一审,一审法院以胡天拒绝加班未上班,部门负责人即以其旷工为由,单方通知乎天已被解聘,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胡天经济赔偿金。

公司后继续上诉至二审,辩称:

1、胡天部门负责人的意思不等于酒店的意思,酒店没有辞退胡天;

2、胡天带媒体来了解情况,酒店曾当着媒体的面通知其上班,是胡天自己拒绝上班,并非酒店不让他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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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但是劳动者同样具有休息的权利,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积极协商解决。胡天直接拒绝加班显然存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的一定过错,二公司因此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胡天的劳动关系,亦存在过错。

且在胡天的《离职交接单》上只有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并未有人力资源、财务、库房等部门及胡天个人的签名,可见其离职并未实际完成。在此情况下,酒店媒体在场时要求胡天返岗上班,胡天予以拒绝,且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酒店还表示希望胡天返岗上班,但仍遭胡天拒绝。由此可见,胡天本人也客观存有离职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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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经济补偿。

胡天不服申请高院再审,高院认定作为厨师,受行业及岗位特性影响,节假日拒绝加班,员工有过错,酒店即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有过错。鉴于其离职手续因酒店相关部门没有签字,所以离职一事事实上并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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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胡天本人不愿意继续回酒店上班,所以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应支付胡天经济补偿金。

对于这样的判罚,大家怎么看呢?反正小编看下来,感觉对于“协商一致”算是有了新的认识。还有就是对于加班这件事,总感觉劳动者对其说“不”好似不是那么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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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0-05 22:00

    后面程序签了就是自愿,不签就是没完成,劳动者死循环了[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