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后来计划生育紧张时准许生育二胎的政策,从全国来说,以下情况可以生“二胎”(各地规定可能略有出入,详情须参考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六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节制”专门规定了生育二胎的一些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病残儿鉴定
第十三条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四条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当时我们这一带所有不具备生育二胎条件又打算生育二胎的夫妻均从前述“《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入手,“获取”二胎准生证。以致出现医务工作者以及他们的亲属很少有独生子女户,如非特殊原因绝没有“独女户”的情况。各单位有一定职务的干部也大多通过有“鉴定权威”的医务工作者获取“二胎证”,但毕竟增加了一层难度,需要给“鉴定权威”表示数目可观的酬谢方可。
换言之,如果我也想生育二胎的话,无论在劳动局还是在八叉乡工作期间,弄个二胎生育证也应该不是太难,但我从来没有过这种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