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案外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黄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乙公司正式聘用黄某担任分析部经理,入职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签署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薪酬为17500元每月,试用期前三个月按照80%薪酬发放,试用期后三个月按照100%薪酬发放;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餐费补助15元每天,交通补助5元每天,报到地点为杭州市上城区。2021年7月19日,黄某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18日,前6个月为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工作内容为在中国境内担任数据分析部经理工作;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劳动报酬为月工资6500元整(税前),试用期内工资不低于正式录用工资的80%,绩效奖金按照丙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由其按绩效周期根据考勤及考核结果核算及发放;等等。2022年6月1日,黄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无试用期;工作内容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担任数据分析工作;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劳动报酬为月工资6500元整(税前),试用期内工资不低于正式录用工资的80%,绩效奖金按照甲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由甲公司按绩效周期根据考勤及考核结果核算及发放;等等。同日,丙公司和黄某、甲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丙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义务由甲公司承担,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将并入黄某工作年限等相关内容。另,乙公司系丙公司的100%持股股东。
黄某收到的工资单载明每月应发工资情况:2022年2月17785元,4月17650元,7月18038元,9月18065元,10月18030元,12月18090元。甲公司为黄某申报纳税情况明细载明每月应发工资情况:2022年3月17671元,5月17790元,6月17835元,8月17765元,11月18090元,2023年1月17983元。
甲公司曾在2023年8月及之前与黄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自述自2023年8月7日起甲公司未再安排黄某工作内容。2023年9月26日,黄某通过邮件向甲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上主要内容为因甲公司长期欠付工资,黄某被迫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
黄某曾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为: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7日的工资111509元;二、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48元;三、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撤回该项仲裁请求)。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0日出具仲裁裁决(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3)5822号):一、被申请人甲公司支付申请人黄某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7日劳动报酬87152.98元。以上全部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申请人黄某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黄某主张甲公司欠付2023年2月1日至8月7日期间的工资,因甲公司未在举证与答辩期内提出证据证明其已发放了工资,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黄某主张计算该期间工资标准不高于法院计算标准,属于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甲公司应支付黄某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7日期间的欠付工资(税前)111509元。关于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曾与黄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意见,黄某于2023年9月26日向甲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载明解除理由为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且甲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故黄某主张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其计算标准和年限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甲公司应当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44748元。
裁判结果一、甲公司支付黄某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7日的欠付工资111509元。
二、甲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44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