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典型案例(第三批)

香萱魅力 2024-11-07 06:57:0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我市反食品浪费集中整治工作,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浪费案件,现对2024年第三批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

(8宗)

案例一 武江区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7日,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大型商业中心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现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餐饮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曲江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5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未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等违法行为。曲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饮店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餐饮店未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未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内容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该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 乐昌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5日,乐昌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经营场所(就餐区)醒目位置没有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宣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雄市雄州街道某餐厅不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6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在某餐厅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未在醒目位置粘贴反食品浪费标识,餐厅服务人员在顾客点餐时未制止顾客超实际需求点菜;该餐厅的工作制度不包括反食品浪费的内容,从业人员学习计划无反食品浪费的计划,学习记录无反食品浪费的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 仁化县某美食农庄未在经营场所入口、墙面、餐桌上张贴或摆放倡议珍惜粮食、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牌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7日,仁化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仁化县某美食农庄未在经营场所入口、墙面、餐桌上张贴或摆放倡议珍惜粮食、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仁化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 韶关市翁源县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示、标牌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7日,翁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餐饮店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示、标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示、标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七 新丰县某农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示、标牌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8日,新丰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农庄正在进行餐饮经营活动,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示、标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示、标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八 乳源瑶族自治县某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案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6日,韶关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员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时,在某饭店的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未见摆放、张贴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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