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

李义峰谈社会 2024-12-22 04:40:33
今日,客户张三来咨询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张三希望将名下房屋赠与给女儿,这种行为可行吗?我的回答是,虽然可行,但并不建议,因为债权人如果知道,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撤销这个赠与行为。 首先,张三名下的房屋虽然在其名下,但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要赠与,其实还需要其妻子的同意,否则就是无权处分。在妻子同意时,当然张三夫妻可以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如果过户后,债权人在5年期间都不知道,那张三倒是可以有惊无险的过关,债权人就会失去撤销的权利。 关于撤销权的消灭,看看民法典怎么规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提醒我们债权人,在知道债务人转移财产后,一定要高度注意,要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转移财产的行为,将财产恢复到之前的状态。 其次,在债务人已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撤销权,一般请求法院做两件事,一是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二是要求房屋转让人和受让人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原权利人名下。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曾经有这么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需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在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争议财产——父母名下的房屋已被转移到其儿子张小明名下,张小明提出,债务人(借钱的妈妈)名下还有公司资产和其他财产,足以归还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父母赠与房产的行为对债权人行使债权并没有造成任何妨碍。但一审法院以为,由于案涉的债务数额巨大,高达几百万之多,债务人在债权人多次催讨时无法归还借款,却在期间无偿赠与儿子房屋,这个行为其实在客观上已经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之实现,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不论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可用以清偿债务,都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撤销权。 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名下其他财产客观存在,财产信息明确,债权人可以通过财产保全等方式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财产,保证实现债权,这种情况下,其实没有必要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财产的行为,因为其他财产完全可以实现债权,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还是坚持行使撤销权,相信法院不会再坚持前述的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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