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条件及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界定。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处理需满足四个条件: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决定中止、提供经济担保。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仿造他人商标标识、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讲,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处理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在被查处过程中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如果在查处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侵权的投诉不予受理;如果在查处后提出,且处理决定已得到执行,则不产生中止问题。
第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有书面通知。
第三,是否中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视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认为撤销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中止处理,反之,也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四,中止处理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经济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便利以后对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经济担保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还可以是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如交通工具、房地产等。经济担保的价值,要与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时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相当。如果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担保,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发还;如果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反担保,可以不发还被封存的物品,并可以不中止处理。
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有以下行为属于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商标专用权指的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在核定商品上垄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条件有四个,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个商品或者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条件是: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有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仿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仿造标识、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投入市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