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仅行超声未查核磁检查即手术,不符合腘窝囊肿治疗原则

璞玉康康 2024-09-26 13:36:53

一、患方诉称

2022年5月18日,原告因左侧腘窝包块半月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腘窝良性肿瘤、支气管哮喘。2022年5月20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腘窝骨骼肌肿瘤切除术,造成原告左侧腓总神经完全损伤。

二、被告某县某人民医院辩称

对吴某某在某县某人民医院治疗经过及其损伤情况无异议,对其伤残等级无异议,对鉴定意见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对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无异议,但是对其划定的比例有异议。对于原告组织粘连对于伤残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说明分析,原告在损害发生后,没有进行正规治疗,对损失扩大的结果,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认为其只应当承担50%的责任。

三、鉴定意见

1、原告吴某某,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切除左侧腘窝包块后目前左侧腓总神经完全损伤,左下肢肌力约4级,损伤所致伤残等级为十级。

2、吴某某行左侧腘窝包块切除后致左腓总神经及分支损伤,目前左下肢肌肉萎缩、肌力下降,酌定误工期21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

3、某县某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腓总神经损失的主要原因,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85%-95%。

四、医疗过错分析

某县某人民医院对吴某某所患腘窝良性肿瘤初步诊断成立,但该院在治疗过程中仅行超声,未予以MRI辅助检查即采取“腘窝骨骼肌肿瘤切除术”对于开放手术的适应症把握欠严格,不符合腘窝囊肿的治疗原则,存在过错。某县某人民医院病程记录中未见术前讨论内容,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存在过错。

某县某人民医院2022年5月20日行“腘窝骨骼肌囊肿切除术”,术中见“包块位于左侧腘窝肌腱深面,予半膜肌分界不清,与周围组织粘连,包膜完整,呈囊性,大小约3×2×2cm,包块见透明、果冻样液体,钝性分开加锐性分离周围组织,游离包块周围组织,完整切除包块”。

2022年8月22日肌电诱发电位检查报告单提示“左腘窝处腓总神经完全损伤”,8月23日彩超报告单提示“左侧腘窝手术切口上份腓总神经减弱回声区:创伤性神经瘤?”。某县某人民医院对吴某某实施“腘窝骨骼肌肿瘤切除术”为开放性手术,手术范围处于腓总神经走形区域,因此手术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探查仔细并注意保护腓总神经。

被鉴定人入院查体未见有腓总神经损失症状体征表现,2022年8月23日以“左侧腘窝手术后足背麻木伴伸趾不能”腓总神经损失表现救助,并经肌电图及影像学检查予以证实,同时就现有病历资料,未见其他可导致吴某某腓总神经损伤的病理性因素,无法排除吴某某左侧腓总神经损失与“腘窝骨骼肌肿瘤切除术”存在因果关系,提示术中损伤可能。

某县某人民医院于手术记录中未见有对周围血管神经采取必要保护措施记录,无法证实其在对吴某某手术操作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某县某人民医院对吴某某的诊疗行为未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及充分告知义务,对于“腘窝骨骼肌肿瘤切除术”开放手术的适应症把握欠严格,不符合腘窝囊肿的治疗原则。

病程记录中未见术前讨论内容,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手术操作无法佐证防范和避免了术中腓总神经损失的发生,术后出现腓总神经损失症状体征表现并经肌电图及影像学检查予以证实,并与手术部位存在一致性。

某县某人民医院作为一家三级乙等医院,以手术实施海琼腓总神经损伤通过选取其他更为恰当的治疗方式、术中自诩观察、谨慎操作或可得以避免,应属其当前医疗水平下可预见的并发症。但考虑吴某某手术记录记载术中见腘窝囊肿与半膜肌分界不清,与周围组织粘连,于一定程度影响手术操作。

五、法院判决

2023年5月25日判决,被告某县某人民医院承担90%责任,支付原告吴某某127107.9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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