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加密虚拟货币的广泛流通,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以及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在刑事司法领域引发了诸多争议。虚拟货币究竟是否属于“物”?应否受到法律保护?这些问题成为了刑事司法中讨论的焦点。特别是当发生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案件时,如何准确、公正地界定犯罪性质更是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深刻讨论。
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通常包含入侵计算机系统、获取账户或交易信息、盗取虚拟货币、转移和套现等步骤。在刑事定性上,存在以下三种主要观点:
1. 将虚拟货币视为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窃取虚拟货币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2. 认为虚拟货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范畴,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
3. 认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一、产生分歧的原因
1.虚拟货币性质的模糊性
虚拟货币作为数字资产,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但其法律性质并不明确。虚拟货币是否具备财产属性尚无共识,它既不属于传统的有形财物,也缺乏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许多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被窃取的对象必须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财物,而虚拟货币作为数字资产,更多被视为虚拟数据,与传统意义的“财物”存在显著区别。因此,一些观点倾向于将其视为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进而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技术特征的影响
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通常涉及入侵计算机系统、获取和操控数据的技术操作。实务中,技术手段往往成为定性依据,部分司法部门更倾向于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处理,因其更关注行为人在技术上对计算机系统的非法访问和操控。
3.有关政策的影响
“94公告”及“924”通知的出台使得有关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经营活动多持否定态度,但是不可否认虚拟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又具有巨大的可交换经济价值,这种割裂进一步加深了对其性质争论的分歧。
二、观点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定性主要分为三种观点: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
1.观点一: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应成立盗窃罪
1)理由分析
持该观点者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虚拟财产,具有特定的经济价值。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侵犯了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国检察官》杂志和《人民法院报》的观点,虚拟货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具备“财物”特征,可以作为刑法上财产犯罪的对象。
2)案例分析
在2019年的一例盗窃虚拟货币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破解网络请求包并侵入计算机系统,成功盗取了62万个泰达币、12687.9956个以太币和149.99627927个比特币,非法获利约200万元人民币。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具备财产属性,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处以罚金。
3)法理依据
该观点认为,尽管虚拟货币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货币,但其经济价值使其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求。虚拟货币可以被占有、控制,且具有一定的市场交易价值,因此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基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对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4)犯罪数额的认定
在认定犯罪数额时,由于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司法实务中通常以被告人变现的金额为标准,或根据受害人的成本价来认定数额。这种认定方法既简便又适应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但仍存在难以准确反映虚拟货币实际价值的不足。
2.观点二: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应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1)理由分析
该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本质上是计算机生成的数据组合,不具有传统财物的物质性,更适合被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因此,非法窃取虚拟货币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定性。这一观点依赖于对虚拟货币性质的特殊认知,认为虚拟货币的价值体现和存储方式与传统财物存在显著差异。
2)案例分析
在2021年一例窃取虚拟货币的案件中,被告人利用私钥侵入受害人系统,盗取了EPK虚拟币208075.96枚,非法获利10万余元。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自首情节、退赃情况等因素,认定其行为成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法理依据
支持该观点的法学界认为,虚拟货币的价值源于其作为信息数据的独特性,它通过计算机技术生成和储存,性质上属于数据而非传统财物。虚拟货币缺乏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属性,其经济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财物。因此,针对虚拟货币的非法获取行为,应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契合其数据本质。
3.观点三: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成立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理由分析
持此观点的法学界和实务部门认为,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兼具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在该类案件中,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访问他人计算机系统,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2)案例分析
在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大额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利用补办手机卡和获取受害人账户的方式,侵入系统并转移了被害人账户中的虚拟货币,非法获利600余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法院最终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法理依据
该观点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行为,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无期徒刑)更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难以适用于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因此将盗窃罪作为主罪更符合刑罚的公平性和适应性。
三、实务中的认定趋势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认定方式:
1. 适用盗窃罪:在涉及较大金额、使用传统盗窃手段的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以盗窃罪定性,尤其是在被告人利用账户信息直接窃取虚拟货币的情形下。
2.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于技术性较强、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法院多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尤其是被告人存在自首、退赃、悔罪表现等情节时,更易适用此罪名。
3.想象竞合择重罪处罚:对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窃取大额虚拟货币的案件,法院常选择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最后
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涉及财产属性和数据属性的双重考量。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和法律的完善,对虚拟货币的刑法认定将趋于明晰。目前,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均存在合理性,但在涉案金额巨大时,盗窃罪因其法定刑更高而被优先适用。未来,随着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认识逐步深化,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将更加系统化和精确化,以更好地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