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资不受法律保护,怎么也构成盗窃?”云南昆明,男子约女子嫖娼,见面后向女子支付了3000元嫖资。发生完关系后,女子到卫生间洗澡。万万没想到,男子竟然将3000元从女子包里拿走。不知为何,男子选择自动投案,后男子因构成盗窃罪被判刑!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据了解,本案发生在去年6月22日。
原来,在此之前,男子赵某就在某交友软件上认识了女子邹某。
经过聊天,赵某发现邹某是那种花钱可以约出来的女子。
事发当天,赵某跟邹某约定好了发生关系的事情,向邹某发去了位置。
来到之后,邹某要求赵某先给钱。不曾想,在线上支付如此便利的情况下,赵某竟然给邹某拿了3000元现金。
收到现金并点了点之后,邹某将3000元放进了自己的包里。
而这一切都被赵某看在眼里,但赵某此时的主要心思不在于此,而是要跟邹某发生关系。
邹某也明白赵某的要求,既然收了钱,就得提供服务。
完事之后,邹某说自己要去洗个澡,就撇下赵某进了卫生间。
就在这时,点了一根烟的赵某瞄向了邹某放3000元的包。
趁邹某洗澡之际,赵某将3000元拿走并溜之大吉。
洗完澡后,邹某见赵某不见了就开始心慌,检查周边后确定赵某将3000元嫖资拿走了。
此时,邹某处于两难的境地,报警吧,自己涉嫌卖淫的违法行为;不报警吧,自己实在咽不下这口窝囊气!
万万没想到,在邹某还没有经过自己的内心挣扎后,赵某竟然在第二天主动投案了,向警方供认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受案之后,警方介入调查。搜集完证据后,赵某先因构成嫖娼而被行政拘留,后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到这个情况,赵某慌了神,主动向邹某赔偿并获得了邹某的谅解。
但即便这样,赵某还是因构成盗窃罪被检方公诉至法院,认为赵某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对于检方的意见,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的情节,可以被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按照公安部的批复意见,卖淫嫖娼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综合赵某、邹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两人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赵某更是向邹某支付了3000元的嫖资,之后也发生了关系。
两人的行为符合前述定义,应该按照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卖淫嫖娼虽然属于一种交易,但其交易本身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这种交易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赵某主张邹某向自己返还这3000元嫖资时,邹某并不对这3000元享有所有权。
可邹某尽管不享有该3000元的所有权,但在收到该3000元后,她享有该3000元的占有权。
而占有权是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准物权,属于财产权的一个类型。
偏偏盗窃罪的定义是如此规定的: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以为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
从前述定义足以看出,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权就是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具体到本案中,尽管邹某不对案涉3000元享有所有权,但赵某的行为侵犯了邹某对案涉3000元享有的占有权,符合前述盗窃行为的定义,而3000元的金额也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赵某应该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法院、高检发布的《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云南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赵某构成盗窃罪,但对于赵某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没有采纳,原因在于赵某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犯罪动机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的发生值得警惕,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否则所遭到的处罚远比之前预想影响更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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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两个人关个三五年再放出来[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