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某知名社交平台上,白某连发多篇图文“曝光”某宠物店在托运过程中导致其爱宠意外死亡,并牵扯到另一家公司及其法人。宠物店店主认为此举是污蔑诽谤,严重侵犯了相关公司及法人的名誉权,并导致公司经营收益减少,因此诉至法院。那么,你知道法院最后是怎么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吗?
案情回顾黄某甲经营着一家宠物服务店。某日,白某在网络平台了解到该宠物服务店可提供宠物托运服务,便联系了黄某甲,欲将自己的一只宠物猫通过陆运从深圳市罗湖区托运至揭阳市普宁,托运费用450元,车程预计耗时三到四小时。
托运当日14时许,托运司机发现猫咪出现不良状况,随后发了视频通知白某,15时许,经商量该猫被司机送往宠物医院抢救,17时许,白某通过微信告知黄某甲“医生拍了片猫咪死于胃扭转”。
在双方商议过程中,白某多次质疑普通乘客日常拼车价格约230元/人,当天车辆后排却仍是落座三人,自己多付了近2倍价格托运,猫咪却只能挤在后排落脚处,环境拥挤且司机无法及时发觉猫咪异样,外加黄某甲事前并未告知宠物托运前需禁食禁水,导致猫咪有死亡风险。
后黄某甲积极赔礼道歉并主动协商赔偿事宜,并在白某的要求下支付了火化费1200元、运费450元、车费260元,还自愿补偿了288元。
爱宠离世,托运人发帖“曝光”引纠纷爱宠离世后,情绪悲恸的白某在某知名社交平台上连续发布多篇图文,附上猫咪去世照片、双方大量聊天截图等,叙述“不负责任的宠物托运害死我的猫,所有养猫的家长避雷这家宠物托运”“害死我孩子的黑心托运的嘴脸”等内容。
在图文评论区,白某还发言牵扯到另一家公司及其法人。其称“黄某甲在另一家企业某运输公司任职监事”“某运输公司法人是黄某乙”“家族企业,哥哥弟弟齐上阵”“不可能继续让你们赚黑心钱”等,并将某宠物服务店和某运输公司的企业信息公布,将“黄某甲”和“黄某乙”用粗线方框框出。
白某连续发布的几篇图文引起一部分养宠人的关注,其中浏览量最多的一篇图文收获近3000个点赞和1000余条评论。评论区也不时有同样爱宠心切的网友评论称“这个公司确实有问题”“避雷这家想挣钱又不负责任的商家”“我打电话骂了6分钟”等。
黄某甲、黄某乙以及某运输公司多次联系白某协商删帖未果,只好将白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16万元。
黄某甲和黄某乙还自述,多次收到电话骚扰及网络暴力,导致二人经营的公司损失大量业务。
白某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自行删除了上述相关图文内容,但拒绝道歉。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诋毁,而是属于对服务合同结束后的评价,不存在侵权行为。
“曝光”变“侵权”?法院判决定分止争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在社交平台上发文包含“不负责任的宠物托运……”“黑心宠物托运……”“无良托运……”“恶魔……黑心钱……”等文字及上传某宠物服务店、某运输公司的企业信息,并用粗线方形将“黄某甲”“黄某乙”框住,具有贬损之意,超出作为消费者对服务提出批评、评论的范畴,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不良影响,客观上对某运输公司、黄某甲、黄某乙的名誉构成了不当侵害,故可以认定白某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名誉权。
关于经济损失问题,白某发布的涉案图文虽然有所偏颇,但其行为给某运输公司、黄某甲造成的损害较为轻微,并未达到造成严重商誉损失的程度,且二原告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因名誉权受损造成了相关经济损失,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白某发布的内容对黄某甲、黄某乙的名誉权构成侵权,致使二人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精神上的困扰及痛苦,根据查明的侵权事实,并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传播影响范围及其前因后果等因素,酌定赔付原告精神损害各3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白某在某社交平台上公开发布持续不少于十日的道歉声明,并分别赔偿黄某甲、黄某乙精神损害3000元。
法官说法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许多用户习惯通过网络进行消费评价或维权,在促进消费行为急剧增长的同时也会因消费者随意发表负面评价而导致经营者名誉权受损的情况出现。
那么如何判断消费者的差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若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人格,为发泄私愤而超出公允评论界限,捏造虚假事实,传播民事主体不实信息则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白某多次用带有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语言发布不当言论,一定程度降低了公众对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的社会评价,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并且黄某甲、黄某乙由此遭受到了网络暴力及现实电话骚扰,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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