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举证,万秀法院:违反诚信原则,拖延诉讼进程重罚20万

张灰灰说事 2024-07-18 03:55:05
违反诚信原则逾期举证 ,拖延诉讼进程被重罚20万元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某建设公司于原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其妨害民事诉讼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拖延诉讼进程,影响恶劣。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某建设公司罚款20万元。

【案情回顾】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第三人凌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秀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到案证据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被告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二审期间提供一审时已经形成但不如实提供的证据,导致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万秀法院重审。此外,万秀法院于该案重审过程中查明,该公司于原审上诉状上加盖的印文印章与其否认的案件证据上加盖的印文印章为同一枚印章盖印,属其使用并认可的印章。

【法院罚款】

万秀法院认为,被告某建设公司于原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且其于本案否认的印文印章经司法鉴定与其于上诉状加盖的印文印章系同一枚印章盖印,故其上述妨害民事诉讼之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拖延诉讼进程,影响恶劣。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某建设公司罚款20万元。

【复议结果】

被告某建设公司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建设公司于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由其掌握且在案件一审时已经存在,但其故意不提供,在其败诉后,方于二审期间提供,并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要求该院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导致该院在二审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故其行为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处罚。万秀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复议决定书作出后,某建设公司深刻反省其妨害诉讼行为之错误,并表示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遵守诉讼规则。现某建设公司已如数缴纳罚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如实举证、如实陈述。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营造公平的诉讼环境。这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责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而不予质证,人民法院能否采信该份证据?

答:该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从上述规定可知,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对于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同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有关联,决定是否采纳;对于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而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案件证据,也应根据该证据同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有关加以质证,而不应仅以该举证逾期而放弃质证,否则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本条所指的基本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含义相同。

人民法院应当对逾期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行审查,而不能仅以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这说明人民法院已组织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至于对方当事人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亦系其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而不能否定人民法院已经组织当事人对该逾期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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