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主动递套的!”当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被逼自保,应如何定性

发现之眼 2024-09-29 16:12:26

当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法律上如何定义?

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课题,同时也是一个关乎女性安全教育的议题,也触及了现代价值观念与传统贞操观之间的碰撞。

当女孩在遭遇性侵的情况下,若局势无法挽回,而主动采用递套的应对措施,这在有限的情况下可视为权宜之计。因此,这并不构成真正自愿的表示。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强奸指控。

因此,明确来看,针对这类情形,犯罪嫌疑人仍然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基于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手段,男性与女性之间发生性关系,只要违反了女性的意愿,均构成强奸犯罪。

刑法中强奸罪的立法意图,实质在于维护女性的性自主权。

因此,女孩在不得不应对性侵的情境下,她可能为了减轻伤害而采用假意迎合、主动递套等举动,但这不会影响对于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定性。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一个真实案例来进行分析。

湖北襄阳市发生一起案件,一位名叫李某的男子因赌博落败,债台高筑,无法回家,正遭受着生活上的困顿。

在一天中午时分,李某决定采取极端行径,他潜入一位名叫刘某的居民住宅,企图实施抢劫。

下午约一点左右,刘某正准备午休,却突然察觉到有异响,她走出房间却被李某拿着尖刀的形迹吓呆。

李某威胁刘某交出钱财,而刘某作为一个离异的农村女性,生活拮据,面对李某的要求无法满足,便提出如果与其发生性关系,他可放过自己。

然而,事情不尽如人意。李某在得手后,并没有履行承诺,他拿走了1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并逼迫刘某报出银行卡密码后才离开,留下受害的刘某慌乱中报了警。

当地警方接到案件报警后,不久便到达了案发现场。

警方展开了现场调查,并迅速查阅了小区的监控录像,确定了涉案人员身份。

随后的第二天,警方成功将李某抓获归案。

在面对警方询问时,李某自知无法否认,毫不犹豫地交代了全部犯罪过程。

经侦查,警方认定李某采取了暴力手段,违背了女性意愿,并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涉嫌构成强奸罪。

与此同时,李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并持刀抢夺了受害人刘某100元现金和银行卡,涉嫌构成抢劫罪。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李某的上述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李某被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

鉴于李某犯下数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庭做出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有句话说,“奸近杀,赌近盗”,赌博是万恶之源,应该远离。

下面,我们一起来审视一下本案中李某的"罪与罚"。

首先,有一种观点认为,女性刘某是“主动献身”,与男性李某自愿发生性关系,因此李某的强奸罪名成立性存疑。

对于刘某的“主动献身”,亦有一部分人认为,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这一观点主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

因此,强奸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

具体到本案,判断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他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得到了她的同意,是否违背了她的意愿。

显而易见,刘某与李某的性关系是她主动提出的,因此李某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刘某的意愿。

因此,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犯罪的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针对本案,律师周表示认为,李某与刘某的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刘某出于害怕,主动与李某发生关系并不能改变李某强奸犯罪的认定。

主要原因在于: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强奸罪侵害的主要是受害妇女的性自主权。

在本案中,刘某面对入室抢劫的李某手持利刃的犯罪行为时,内心无助且恐惧难以想象。

她担心自身受伤,甚至可能伴随生命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她在对可能具有生命危险的强大恐惧下做出选择和牺牲,放弃了自己的性自主权,以换取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她“主动”提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在李某的暴力胁迫下作出的,是违背她真实意愿的,而不是她真正的同意。

因此,在此情况下,尽管刘某“主动”提出了发生性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

对刘某的“主动”行为,不能割裂地孤立看待,更不能割裂案发环境。

应当看到,刘某在当时情况下表现出的行为是在可能具有生命危险的极度恐惧下所做出的,而不是真实的同意。

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我们就强奸罪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强奸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会采取暴力手段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以暴力威胁、恐吓或迫使受害妇女不能反抗。在这种情况下,被害女孩可能会屈从于威胁和胁迫,主动递套以减轻伤害。然而,这种行为并不应被理解为自愿行为,而是被威胁和胁迫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自愿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需要通过被害女孩的外在行为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女孩在胁迫因素消除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则可以认定违背了其意志,说明并非自愿行为。

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除暴力外的其他手段。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当被害妇女醉酒、被下药无法反抗或不知道如何反抗时,犯罪嫌疑人会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其意愿的依据,而应以其清醒后恢复理智后的选择为准。如果受害妇女选择报警,则可以认定强奸成立。

第三,利用封建迷信洗脑被害妇女的情况也存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由于受害妇女受到迷惑和洗脑控制,在行为上无法反抗,甚至可能主动配合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被构成为强奸罪。这一情形需要举例说明。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奇葩案例:“你女儿色魔缠身,破解之道,是和我睡觉!”据报道,一名女子因身体不好,母亲请来神婆洪某帮忙祛病魔。洪某觉得自己法力不够,就介绍了法师吕某给女子做法事。吕某称女子“色魔缠身”,以需要发生性关系为借口,强奸了女子。

针对这个案例,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如何理解女子的“同意”呢?

在这起案件中,所谓的法师吕某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强奸罪。这类神棍利用封建迷信欺骗和强奸妇女在旧社会比较常见。根据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对于本案来说,女子金某的“同意”是基于被蒙骗、误认为这样治病的情况下作出的,她是在被欺骗后,主观上发生了严重误解,违背了其真实意思。如果没有被骗,她的真实意愿将不会同意。

因此,吕某的行为是违背了女子金某的意愿的,他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手段,构成了强奸罪。因此,吕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在某些情况下,受害妇女会因为认知错误而将犯罪嫌疑人误认为是自己的丈夫或男朋友。虽然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但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不少。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妇女由于认知错误而与犯罪嫌疑人发生了性关系。然而一旦发现错误,她们则会立即进行反抗,向警方报案,或是告诉其他人,总之表明了违背自己意志的态度。因此,这类情况应当被视作强奸犯罪。

以下的案例正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

"我把你当朋友,你却趁我不在家搞我老婆!"

2021年9月,浙江金华永康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令人深感警醒。最近,金华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有强奸罪的被告人王某提起了公诉。

2021年9月25日晚,酒后的王某打算邀请老乡李某一起吃烧烤。他到达李某家时发现家中灯光昏暗,门没有上锁。他顺手一推,门便打开了。进入李某家后,他发现李某并不在家,卧室里只有年轻漂亮的妻子小彭一个人在睡觉。

王某便上了床。由于当时光线较暗,小彭在梦中误以为是丈夫李某,于是与之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她才发现这并不是她的丈夫,随即表示将告诉丈夫李某,并拨通了电话,而王某见状连忙离开。

之后,王某因此案被当地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对于强奸犯罪,是否成立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违背了受害妇女的意愿。不管行为人使用何种手段,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就构成了强奸犯罪。

在本案中,受害女孩主动递套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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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01 06:10

    东扯胡芦西扯瓜瞎编乱造就竟是谁提出的性要求前言不答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