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我今天这期可能又得挨骂,但我觉得还是要明确说一下,关于孙卓被拐案的审判目前看是没问题的,很多人包括孙海洋在内,对法律存在误解。
其实之前我就做视频说过,目前主要是因为证据原因,被告人吴飞龙仅被判处拐骗儿童罪,这个罪名的量刑最高就是五年,所以不论是检方的量刑建议还是法院的最终判决,已经在是法律范围内的最重判决了。
当然很多人质疑为什么没证据,其实我说过很多次了,所有案子都能找到证据,那是柯南!
流动的水没有形状,漂流的风找不到踪迹,任何案件的推理都取决于心,但不好意思那是动画片,现实是任何案件的推理都取决于证据,这如果说到哲学层面就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并没有穷尽整个世界的可能,所以总有未知的部分。
老有人追着问有什么办法,说实话他这个案子好歹还有拐骗的证据,有的案子连这个证据也没有,有的案子到现在还没破孩子还没找到,谁告诉你总有办法的?就是没办法。
但是我发现孙海洋先生似乎进入了另一种误解,当然他的情感我可以理解,但他认为这是由于拐骗儿童罪这个罪名有问题,提出要取消拐骗儿童罪,让拐卖拐骗同罪。
首先要说明的是,取消和同罪这就是两回事儿,而且孙先生显然也没想明白这个意思。
现阶段如果是取消拐骗儿童罪,那像吴飞龙这样的被告人就可能是无罪释放了,因为这个案子我说了很多次了,是证据不足,没有能够证明存在以出卖为目的,也就是说人贩子中间的那个“贩”字我们没法证明,那么现在就是单纯对其拐骗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取消这个罪名,也就是说很可能找不到对应的罪名来处分,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有些网友居然开始质疑说法律为什么不能通用,不能用良知来审判,你知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如果法官可以突破法律规定定罪量刑,那将是灾难性后果,法律本身是限制权力的,你却要把这头怪兽放出来以便能咬到你痛恨的人?你就没想过它会咬你么?有人还有这种想法我还真是意外。
那么同罪我理解是另一个意思,也就是两类行为归入同一个罪名。但这个结果基本上是降低新罪名的量刑下限,而不是提升对拐骗行为的处罚。
因为目前单纯的拐骗儿童是在五年以下,如果能证明存在出卖为目的,那么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叠加构成拐卖儿童罪,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再有从重情节,比如拐卖三人以上的,可以判十年以上到死刑这个档。
那么如果是单纯的拐骗行为并入到拐卖罪里,它不可能提升到五年以上这个档位,否则就变成是不是以出卖为目的都一样量刑了,主观恶性的区分就没有了。
那如果有出卖为目的也往上升一级,那从重情节的意义就没有了,你会发现这个不是可以无限提升的,因为最高就是死刑,这样会造成整个量刑系统的混乱,所以同罪的结果大概率跟现在没什么两样,单纯拐骗儿童还是五年以下,无非就是放到这个罪名下边还是放到那个罪名下边,那你合并这个罪名的意义是什么?。
当然很多人希望只要拐卖一律死刑,但这就说到公众一个普遍存在的误解,重刑并不一定能导致犯罪的减少,因为自古以来杀头的买卖有人干,赔本儿的生意无人做。
以涉毒案件为例,现在并不是毒贩子因为怕死刑都改行了,而是相当一批转入了更加暴力的状态,甚至我们缉毒干警现在在公开报道都是不敢露脸的。
而如果拐卖人口案中暴力程度提升,犯罪分子变得更加凶残,很可能危及被拐人员的生命安全,比如犯罪分子如果大概率重刑甚至死刑,他可能会杀害被拐卖人员来消灭证据,所以投鼠忌器也不能一律死刑。
当然孙先生明显存在一种朴素的报应主义思维,他认为只要造成的伤害结果一样,就可以不去考量主观恶性的区别,这个恕我直言是不可能的,损害结果从来只是考虑的一个因素,以拐骗拐卖犯罪为例,如果说我们取消对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的限制,就只看造成了这个孩子离开父母多少年,一些因为意外导致孩子走失的家长也可能犯这个罪,家长也是人啊,他自己的行为导致孩子走失,那是不是要根据离开他时间的结果来判他?
那有人说家长可以免责,也就是说家长可以超越其他人对自己子女做残酷的事情么?是这个逻辑么?
退一步讲,如果家长免责,那么抱错孩子的怎么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刻意安排,那么抱错双方家长本身也是导致对方孩子跟亲生父母分离的人,只考量分离时间,那就成了互相为拐骗了,然后两边都判刑,这不荒唐么?
甚至我们推而广之,这个逻辑其实可以适用所有过失犯罪的衡量,比如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难道损害结果不是都是人死了么?对于家属来说因为过失导致的死亡伤痛就少一些么?那是不是要取消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把过失犯罪跟故意犯罪都合并?
另外孙先生显然对我国刑法不太了解,他认为应该根据被拐时间确定刑期,提出要判28年。
这这个从技术层面来说也是不可能的,我国刑法没有28年这个判决的可能,单一罪名最高15年,数罪并罚最高25年,再往上就是无期和死刑了,当然理论上有可能出现这人判了无期或者死缓,之后实际服刑28年,但不可能有这种判决。
这里我就想说一下,实际上孙先生提出的很多想法都是不可能的,而且其实从一开始大家就知道不可能,去年就有媒体报道这个案子是因为证据问题导致的罪名不同,结果同一家媒体到今年又开始借孙海洋之口说要判死刑,我想请问基层院能判死刑么?你们找基层院要求死刑之前难道一点不了解吗?这个热搜你上的时候你不知道不可能么?
那么这次抗诉申请被驳回,其实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罪名和量刑建议都是检察院提的,检察院自己抗诉自己的建议?这么多媒体去采访,有没有人问过他或者他律师这个问题呢?有哪家媒体是把这个问题说清了的?
可能有人会说,家属的情况很可怜,说出这些话是不是太残酷了?但你们眼睁睁看着他一次次痛哭流涕,一次次希望落空,你们就不觉得残酷么?
从我的角度看,就是因为被拐人员家属已经遭受了太多的伤害,媒体应该谨慎把他们作为炒作的对象,律师应该给他适当的引导,他没有义务也不应该成为讨论立法问题的主力,媒体每每把他推到前台,推上热搜,究竟是真心为了推动立法还是最大限度攫取流量?一次次镜头对准他,一次次把他的名字做成标题,究竟是消费他还是帮助他?
那么说回来,刑法是否有调整的空间,我个人认为应该说也是有的,就是拐骗儿童罪本身的量刑上限可以调整,考虑增加从重情节,至少增设三年以上到七年这一档,或者干脆到十年,是不是要把被拐儿童离家时间作为从重情节,这个我个人认为需要慎重考虑。
这个问题需要更多法学界的老师、专家来讨论,是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的,路径也应该是先在学界讨论出一个大致的方案,然后通过人大代表提出,走全国人大修法的路径,所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媒体如果真的想推动这个问题,与其反复剪出家属的一句话来推上热搜,不如考虑跟进一下法学界的讨论和人大立法的计划。
以上就是我对拐骗儿童罪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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