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患者突发疾病死亡,急救中心因病历问题被判承担50%责任丨医法汇

医法汇 2023-03-20 10:26:54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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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周先生(81岁)近3天来出现咳嗽、咳痰,痰为白色粘稠样痰,量多,每日约咳出50毫升,无发热,家属给予口服某药物(具体不详)未见好转。因出现呼吸困难30分钟,意识丧失,随之呼吸停止,家属呼叫120求助。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家属说明患者有心脏病、高血压病史,1年前患“脑出血”,遗留肢体活动受限,卧床。随车刘医生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BP\P\R\HR均为0,瞳孔左、右均为5.0mm,浅昏迷“丧失”,对光反射“消失”,呼吸运动消失、呼吸音消失,心脏心音消失。辅助检查中,心电图记载室性停搏,另一份心电图交医院,医生认为患者呼吸、心跳已停止,按照家属要求将患者送至市医院,当日患者经市医院宣告死亡。

患方认为,急救中心和市医院存在救护车出诊不及时,延误救治导致患者死亡的过错,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患方认为急救中心伪造、隐匿病历,提交法院的病历不真实,诸如呼叫时间、到达患者家中时间、到达医院时间均造假;销毁真实的心电图,提供了一份假心电图,还隐匿了1份应留存在该中心的心电图等。急救中心认可《知情同意书》是在救护车到达市医院门口附近时签署的,补记的事项是急救车到达患者家中的事实,并认为不应单纯以无法证实《院前病案记录》中院前急救各个时间点的真实性为由判令其承担责任。市医院认为,患者到医院已经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医方和患方均不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因此由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以及举证责任进行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救护车将患者送至市医院时其已死亡,故市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急救中心病历记载,120来电时间为0:37,到现场时间为0:50,离现场时间为1:12,到目的地时间为1:18,完成任务时间为2:10,来电主诉/来电判断为呼吸困难。患方提供的经公证的通话清单凭证,可证实患方与救护车车上人员通话的时间、时长。尽管没有通话内容,但从通话清单中“主叫”、“被叫”的关系、呼叫顺序、时间间隔以及通话时长,可以合理的推断出救护车实际在途时间远久于《院前病案记录》记载的在途时间。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救护车出发以及到达患者家中的准确时间,而该时间关系到救护车是否及时到达患者家中,与本案有直接关系,该事实无法查清应当由急救中心承担不利后果。

《院前病案记录》记载患者家属拒绝抢救的情况,对于拒绝治疗的,医生应当告知患者家属风险,并应由患者家属签字。本案中,急救中心的医生单方记录家属拒绝抢救,不足以让法院采信。且对于该文书中拒绝现场救治的内容仅划√及手写数字,不足以认定拒绝救治系患者家属的真实意思。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由急救中心承担50%的责任比例,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急救中心和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例系因院前医疗急救引发的纠纷。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院前医疗急救对于突发疾病或者意外的患者生命抢救至关重要,在患者到达医院前所实施的现场抢救和途中监护的一系列医疗活动,能为医院处理赢得宝贵的时间和治疗条件。

病历是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病历管理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病历的书写要严格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本案中的急救中心就是因为没有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病历书写,病历记载存在诸多矛盾,导致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也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作为院内急诊科的外延,肩负着争分夺秒挽救生命的责任。伴随急救医学的快速发展,院前医疗急救不仅关系到抢救患者的生命,同时也是急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院内急救的基础。其一方面既是对疾病进行处理的一个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将救治伤病当做重点工作的急性阶段,给患者进一步接受诊治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院前医疗急救措施的及时,迅速和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2 阅读:1609
评论列表
  • 2023-03-20 11:54

    急救现场有时间,有条件按照病历书写要求写好一份完整的病历吗?不都是先抢救处置,再补写病历吗?补写的时候,都是回忆前面的过程,这样能保证百分之百分秒不差吗?

    iDanyksj 回复:
    是你去记录吗?按你的要求急救还给你配个书记员
    duang 回复:
    出车一医生一护士一司机,医生和护士抢救病人,谁来记录时间?现在大医院的急救医护都配了摄像头,就是防止这种情况出现。
  • 2023-03-20 11:36

    典型的家属讹诈医院行为

    两个人 回复: 紫薇具现
    好好的人为什么要去医院
    紫薇具现 回复:
    好好的人去医院路上没了,不然怎么会赔钱
  • M110 19
    2023-03-20 12:03

    我现在都怀疑这个账号上发布的都是不是编的了?法院就这么个判法,以后医院都别开了。大家自生自灭得了。这是不是故意挑事的号啊?!

    用户60xxx11 回复:
    所以现在我们这边专门搞了一个系统,直接120中心派单,出车的时候手机上点一下,到达现场点一下,病人上车点一下,到达医院点一下,交接完成点一下,顺利返回站点点一下,然而,急救任务哪有这么多时间去考虑这些[哭笑不得]
    duang 回复: 用户60xxx11
    好哇,病人情况危重你医生护士还有空看手机,见死不救,必须赔!
  • 海风 15
    2023-03-20 11:25

    人快完了我是先急救人还是先完善签字写病历?病历没写好就赔50%,唉…

    海风 回复:
    如果交待病情让家属签字时,着急说话快了会不会投诉态度不好,打官司时会不会说交待的不清楚就逼着签字不认帐?
    duang 回复: 海风
    录音录像。
  • 2023-03-20 12:43

    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是对病历吹毛求疵,病历应该还原他本来的作用,只是记录为治病服务的

  • 2023-03-20 12:46

    医院关门算啦,自己给自己看病吧,这样也怪医生,匪夷所思,到现场人就没有生命体征了

  • 2023-03-20 11:56

    你就是写出一朵花,多少也得赔[鼓掌]

    齐天大胜 回复:
    上面只管息事宁人,最快的办法就是医院赔钱呗!
  • 2023-03-20 15:24

    那就完全按规定流程走,救护车到了先写病历然后家属签字,不签字就不能拉走,然后家属急了打了急救人员,最后病人死亡,法院判急救全责[得瑟][得瑟][得瑟],总之就是你不对,别学医也别干医生,干一辈子一件事就能倾家荡产[得瑟]

  • 2023-03-20 12:37

    医疗官司不以客观检查结果为主要证据,而整天就盯着病历,说白了就是推卸责任!

  • LXY 5
    2023-03-20 18:02

    很久以前就有人提出过,给急救人员配类似警察执法记录仪一样的东西,全程记录,你签没签字不管,有明确口头表态就算,免得事后耍赖,但就是有人不让配!

    孤侣何伤 回复:
    我们县人民医院急诊已经配了
  • 2023-03-20 12:27

    中国的医院是不准死人的,所有的中国人必须是自然死亡或者意外,不能,不准因病而亡

  • 2023-03-20 13:41

    以后急救医生去抢救先写病例,在救人!

  • 2023-03-20 16:17

    不管咋死在医院,都能找点错,讹点!

  • 2023-03-20 16:40

    医患矛盾都是因为利益造成的,取消民事赔偿医患矛盾瞬间就好转了,无利可图谁会去闹?

    duang 回复:
    必须立法规定,医疗纠纷不得进行民事赔偿,如果证实确有医护人员诊治错误的责任可予以暂停执业处罚,或者登报道歉。
    duang 回复:
    这个可以有,取消民事赔偿,改为登报道歉都行。
  • 2023-03-20 13:24

    病历导致人死亡!应该全责!

  • 2023-03-20 19:52

    [无奈吐舌]

  • 2023-03-20 16:39

    你看看,这个医生用病历写死了一个81岁老人!

  • 2023-03-20 22:31

    80多岁的早就该死了,还讹人家钱,真是一家子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