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一日游旅游合同

火龙常 2024-10-10 00:04:17

XX市一日游旅游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团号: 拼团( ) 独立成团( )

旅游者(代表或单位)

手机号码

证件类型及编码

游览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当日 时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游览景点(注明游览时间):

旅游车辆:去程( )返程( );空调( )无空调( )

车牌号:浙B·

运营证号:

本人等 人自愿放弃旅行社安排的如下项目:

景点( )

去程车辆( )

返程车辆( )

午餐用餐( )

晚餐用餐( )

代表签字:

用餐:午餐 有( )无( );晚餐 有( )无( )

标准:每餐 元/人, 菜 汤

成人: 人× 元/人

儿童: 人× 元/人

合计: 元

(大写: )

合计费用含:景区首道门票( )、餐费( )、车费( )、导游费 ( )、其他 ( )

自愿委托旅行社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签字:

金额: 人× 元/人= 元(大写: )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

名称

经营范围

许可证号

地址

投诉电话

导游姓名

手机

导游证号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游的有关事宜,认真填选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合 同 条 款

第一条 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安排单》,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安排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如实告知旅游者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文明旅游事项、应急联络方式等。

2、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需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4、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向旅行社提供参加旅游所需的个人信息及健康状况,并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2、旅游者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双方约定的旅游费用全部付清。

3、在旅游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团队纪律,讲究礼仪、文明旅游,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须随身携带。

4、如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发生旅游纠纷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标准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条款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或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2、旅游者应当对因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包括自身损失以及给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造成的损失。

3、因某一方原因不能成行的,出发前一天的 时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费用。如果是在出发前一天的 时之后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费用,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合同自旅游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旅游者(代表)签字:

旅行社盖章:

签订地点:

经办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一:旅游行程安排单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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