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与苏女士在某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其后,两人在游戏中一直以夫妻相称,平时交流密切,关系很是亲昵。期间,男子杨某向苏女士索要了10多张私密照片。
然而,在一次玩游戏的过程中,双方由于意见分歧,发生了争执。于是,苏女士一气之下,表示不愿再与男子杨某以夫妻相称。
男子杨某不同意,一直纠缠苏女士,想要“复合”,不过,均遭到了苏女士的断然拒绝。其后,由于受不了男子杨某无休无止的纠缠,苏女士于是便将男子杨某拉黑,中断了联系。
由于一直联系不上苏女士,心生愤懑的男子杨某,顿时失去了理智,产生了侮辱报复苏女士的念头。
随后,男子杨某先后2次将其持有的10多张苏女士私密照片,连同苏女士正面生活照,一起上传到其与苏女士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诋毁和侮辱性文字。
相关私密照片一经发布,顿时引起了围观,并迅速在游戏微信群里广为散播。随后,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立即对苏女士进行了诋毁嘲讽,甚至人身攻击,给苏女士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其后,心力交瘁的苏女士,经过一番权衡后,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杨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之后不久,因涉嫌强制侮辱罪,男子杨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杨某辩称:他在微信群里曝光苏女士隐私照,是为了提醒其他网友,不要上当受骗,千万别被苏女士引诱!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报复和侮辱苏女士,因而并不构成犯罪。
不过,法院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后,却对男子杨某的陈述意见不予采信。最终以强制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其实,本案在当时引起的争议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男子杨某上传的苏女士私密照片,是裸露女性隐私部位的图片,故应当认定为侵犯社会道德风尚的淫秽图片。
本案中,男子杨某将年轻女性的身体隐私部位等淫秽图片,上传到以青年男子为主体的游戏群中,公开传给大众观看,极易引发不良联想与冲动,且在游戏群里广为散播。
据此,男子杨某不仅实施了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而且其传播的图片已经造成了大范围传播,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杨某的行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本案中,男子杨某未经苏女士允许,先后2次将其私自持有的10多张苏女士隐私照片,连同苏女士正面生活照,一起上传到其与苏女士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诋毁和侮辱性文字。
而男子杨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使该微信群中的人员,能毫无遮拦地看到苏女士身体的各隐私部位,而且还能结合正面照片辨识苏女士的真实身份,故此举严重侵害了苏女士的隐私权及羞耻心。
男子杨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使苏女士在相应网络空间中受到侮辱,亦使现实世界中明显感受到侮辱。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杨某的行为,应当以强制侮辱罪定罪处罚,法院的判罚定性准确。
对此,笔者认为:强制侮辱罪所要保护的,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和羞耻心等方面的权利,此罪客观方面强调对妇女的侮辱。
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保护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此罪客观方面强调对淫秽图片等物品的大范围传播。
具体结合本案来看,本案中,男子杨某的行为重点是要侮辱诋毁苏女士,而并非是大范围传播苏女士的私密照片。
因此,其侵害的是苏女士的隐私权、人格尊严以及羞耻心,故而就本案而言,男子杨某的行为更加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你们支持哪一种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