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1、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2、推动农村产权的流转。具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
1、“还权赋能”:“还权”是把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要素的权益还给农民,恢复农民应有的自主权;“赋能”是让农民拥有发挥自主权的能力,使农民成为改革的主体和市场的主体,通过改革实现农村产权要素资本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2、“农民自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权颁证;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通过以村、组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民主决策机制,妥善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