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保单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诺保莱 2024-08-21 12:16:46

终身寿险保单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保莱屋,8分钟

虞女士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从事食品加工行业已经有20多年了,企业一直保持着不大不小的规模。

随着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企业经营每况愈下,不得已,虞女士准备向外融资借款。但虞女士担心:一旦企业无法偿还借款,自己的个人财产会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自己以前投保的终身寿险保单是否也会被强制执行?

专业解析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强制执行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两年内提出申请。

长期以来,保险行业里一直流传着一句话——“保单可以起到‘离婚不分,欠债不还,避债避税’的作用”。这里所说的“欠债不还”,意思是可以规避法院强制执行。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保单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虽然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但是没有任何一种金融工具能够逃脱法律的管辖范围。因此,保单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不过,关于哪些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以及怎么执行,全国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保单资产的执行出台了具体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06号)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三、规范执行与特殊免除

(一)明确被执行人及对应的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权益。

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生存金等保险权益。

…………

(三)特殊免除执行的保单类型

鉴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产品人身专属性较强、保单现金价值低,但潜在可能获得的保障大,人民法院应秉承比例原则,对该类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保险机构认为涉案保单不适宜扣划的,可通过本纪要第六条确定联络人沟通反馈,但应在回执中予以说明。

从上述三地高级人民法院对保单资产执行的通知中可以看出,保单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要区分归属。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基本明确了不同的资产归属于不同的当事人,只要当事人是被执行人,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其保单资产。

终身寿险也是保险产品,同样无法跳出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外。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终身寿险保单可以不被强制执行。

第一,在本人没有债务负担的情况下,由同样没有债务风险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做投保人,本人做被保险人投保终身寿险。当本人负债时,该保单不会被强制执行。因为被保险人名下没有保单资产或者收益,即使其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该保单。

第二,终身寿险保单的投保人是信托公司,原投保人为保险金信托的委托人。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所以只要信托设立时委托人没有债务负担,即使原投保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该保单。

第三,终身寿险保单的受益人是信托公司,身故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账户,原终身寿险保单的受益人变为信托受益人。当信托受益人负债时,只要委托人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在信托合同中规定了“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即使信托受益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其受益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2 阅读: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