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到底有没有时效?

树欲静刘艳 2024-09-26 17:26:34

员工上班14年,然后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起诉以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的判决却……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9日,崔某开始到某公司工作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崔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3年12月29日,崔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崔某自2010年2月9日至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崔某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崔某不服,诉至法院。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只有一年,超过时效的不予支持

庭审中,公司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并主张2021年6月以后崔某所在的速食一车间外包给其他个体工商户了。

法院认为,为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崔某提交了速食工资明细表、工资卡交易流水、打卡考勤相片、月度考勤公示相片、出勤工作照片、车间工作视频、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工作服相片、饭卡相片、单位旅行合影等证据,虽然工资明细表相片、月度考勤表相片的真实性公司不认可,但综合崔某提交的所有证据,这些证据翔实、全面,能够互相佐证,另公司对崔某在其处实际工作的事实无异议,故对于崔某主张的工作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定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崔某在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系劳务关系以及崔某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对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崔某自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在公司工作虽是事实,但崔某于2023年12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中要求确认2022年12月29日以前的劳动关系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崔某并未举证证实本案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故该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崔某上诉:本案并未经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关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知道,应当是指有客观充分证据证明,崔某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在主客观情况下推定崔某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权利人对某事情不知情,但其对不知情具有可归则性,按照一般人标准,应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主观标准为补充。崔某2010年入职公司,作为一名出身农村的小学文化程度的工人,不懂法律,在网络并不发达、查询信息并不便捷的时代且崔某文化程度和时间精力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崔某不可能有条件更无能力了解到自己作为劳动者权利受到了侵害。直到2023年崔某才有能力、时间及精力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崔某才属于知道或应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从提起一审诉讼程序之日,才是崔某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一审判决完全未考虑案件事实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法律含义之间的关联性,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前半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法院不以判决形式支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和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2月9日公司未与崔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已经产生了不确定性,如崔某劳动权利受到侵害,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不是放任权利受侵害,但崔某于2023年12月29日才提起仲裁,故一审认定崔某要求确认2022年12月29日以前劳动关系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崔某以其2023年才有能力、时间及精力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主张其提起诉讼程序之日是崔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崔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亦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崔某确认2022年12月29日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且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本院不以判决形式支持崔某确认2010年2月9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和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

崔某于2023年12月29日申请仲裁,且崔某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自2010年2月9日至2023年1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崔某确认双方自2023年12月3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崔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小编有话】

在小编个人看来,这个案例确实有点奇葩!

二审法院最后也给了一个结论,“本院不以判决形式支持崔某确认2010年2月9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和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事实真的如此吗?

据小编了解的情况,很多社保、公积金补缴等,都需要法院判决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但现在法院却……

本文转自“成都律师刘艳”公众号,更多问题关注公众号分享。
0 阅读: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