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法活了!卖14根油条,竟被罚5万!”法院:处罚合法

发现之眼 2024-10-11 16:33:30

福建莆田,一个年过六旬的农民,名叫卢大爷,一生勤劳朴实,性格温顺。他和土地结下了数十年的情谊,不论风雨,总是默默奉献。

众所周知,在农村,农民的日子是无休止的努力和勤奋。除非生病,他们几乎没有休息的时光。

卢大爷是一个顶天立地的农民,只要你敢吃苦,就一定会面对无尽的辛劳!

靠大地为生已经成为农民的日常,然而当他们遇到好年成、风调雨顺、大丰收的时候,却发现粮食却不值钱。

当谷物产量高涨、价格飙升时,卢大爷却无法获得丰收的好处。

卢大爷一直以来都是一位农民,他受尽了痛苦,吃尽了苦头。然而,每个年头过去后,他所得到的回报几乎只够温饱,没有多余的结余。

随着年纪渐长,卢大爷的身体也开始出现问题,再也无法从事农田劳作。

为了维持生计,卢大爷决定进城谋生,计划开一家早餐店。

他立刻行动起来,凭借少许积蓄加上亲朋好友的借贷,租下了一间店面。

作为一名守规矩的农民,卢大爷对于开办早餐店所需的手续,毫不敢怠慢。他一丝不苟地办理了卫生、税务、工商和城管等各个部门的手续和证照。

然而,就在卢大爷准备全力投入经营的时候,幸福却并未如他所愿,而是意外提前找上了他。

卢大爷的早餐店实际上只卖两种食物:油条和大饼,其他的他实在无法做到。

在开业的那天一大早,由于时间不够,他不得不前往批发市场购买了3斤已经做好的面团,回店后立即炸制油条。

当天早上,卢大爷共做了十几根油条,他自己吃了几根,觉得味道还不错,剩下的14根打算卖给顾客。

没过多久,几位身着制服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卢大爷的店铺,称他刚开的店需要进行食品抽样检测。

的面团,拿回来直接下锅炸油条。

当天早上,卢大爷一共做了十几根根油条,自己吃了几根后,觉得味道还可以,剩下14根,打算卖。

没过多久,几名身穿制服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了卢大爷的早餐店,称卢大爷新开的店,需要进行食品抽样检测。

卢大爷对于食品卫生安全非常重视,所以并没有太在意,他乐意地将剩下的14根油条打包递给市场监管局的人员。

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接过卢大爷递过来的油条,并准备支付金额,但卢大爷却坚决拒绝收钱。

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坚持下,卢大爷才勉强收下油条款项。

然而,卢大爷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经过化验检测后,油条的铝含量达到了18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紧接着,卢大爷收到了市场监管局的通知,称他出售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准备对他立案调查。

一向守规矩、遵纪守法的卢大爷吓坏了,他不敢继续经营早餐店,整天心情低落,等待市场监管局的处理结果。

在此期间,卢大爷主动向市场监管局反映情况,他坦言那天早上使用的油条面团并非自己制作,而是从批发市场购买的,并提供了供货商的相关信息。

然而,奇怪的是,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随后对这个商家销售的面团进行检测后,结果显示是合格的。

调查结束后,市场监管局认定:

卢大爷经营的早餐店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其出售的油条在检测中铝含量达18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卢大爷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调查,市场监管局决定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额度进行罚款。

因此,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给予卢大爷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卢大爷在接到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感到非常震惊,处于困境之中。他的早餐店刚刚开业,并未赚到一分钱,因此他无法支付罚款金额高达5万元。

面对这一处罚,卢大爷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希望能够改变处罚结果。然而,两个月后,复议机关维持了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使卢大爷更加不能接受。

不甘心被处罚的卢大爷咨询了律师,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提出了一些观点:

首先,他辩称自己未制作不合格油条的原材料面团,而是向供货商购买的。因此,他认为不应对自己进行处罚。

其次,即使自己犯了错,但他的油条并未售出,没有流入市场,也没有对他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另外,卢大爷还指出自己是初犯,并认为市场监管局对他作出的罚款金额过高,他无力承担。

最后,他引用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提出了免于处罚的可能性。该条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受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无主观过错,也可不予处罚,而应该受到教育批评。

基于以上观点,卢大爷要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自己应该免于处罚。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市场监管局提出了答辩意见,称卢大爷销售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然卢大爷声称原材料是从另一家商家购买的,但调查结果却显示该商家否认向他提供面团等原材料。

同时,对该商家销售的面团等食品进行的检测结果显示,其销售的食品都符合规定,是合格的食品。

因此,市场监管局认为卢大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销售了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市场监管局考虑到卢大爷是初犯,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据他们认为,这一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罚款数额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最终,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的行为是依法履行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因此市场监管局是适格的主体。

对于卢大爷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市场监管局调查认定事实清楚,并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决定符合事实为依据、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和法律正确的要求,因此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法院维持了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驳回了卢大爷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食品安全大于天"的案例中,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拥有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举足轻重,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 ja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任何违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对人体有危害的食品、蔬菜等行为,都应按法律打击。

这既是对每个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法律的要求。

在这起案例中,卢大爷销售的油条经过化验检测,铝含量达18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尽管卢大爷辩解称不是自己制作的,而是在批发市场购买的。

但是,却无法提供购买小票等证据,无法证明不是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

因此,他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这一规定,对于卢大爷,最低罚款数额为5万元,这只是罚款的起步数额。

最终,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了卢大爷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卢大爷能够证明他购买的面团是从其他商贩处购得的,他可以免除处罚。

然而,许多网友在媒体报道中提出,对一个60岁的老农来说,5万元罚款堪称天文数字,市场监管局也太不近人情了。

尽管如此,作为之前所述,卢大爷确实违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应因其可怜而网开一面。

违法必须付出代价。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卢大爷也许可以逃过这一劫。

如果他能够索要并保留从批发市场购买面团的购物小票等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他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可惜的是,卢大爷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没有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给他销售面团的商家也否认了卢大爷的说法。

因此卢大爷无法证明其主张,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此可见,平时学法、懂法并用法,在关键时刻是很有用的。

针对此问题,除开法律角度,我们也可以从情感和理性的角度进行思考。在国务院组织的第九次大督查中,督察组一成员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他指出,执法不能单纯地追求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小微企业生存的问题,为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这一观点确实引人深思。

实际上,执法活动不应仅仅停留在执行程序和处罚上,更应该考虑处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毕竟法律是应用于具体生活的,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百姓的生计。

纯粹的程序式处罚往往会使法律失去其原本的功能。法律的严肃性不代表可以丧失情感因素。因此,执法除了需要有力度,还应该蕴含着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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