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老办法”退休的老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洪言新语 2024-10-24 09:13:25

养老金并轨改革以后,由于养老金差距的拉大,各种声音此起彼伏,有“中人”吐槽的,有“老人”表示不满的,更有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人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的,各执一词,几乎要炸锅了。在众多的舆论中一般都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阐明其问题的症结,但也有人是属于蛮不讲理的那种。最引人不可思议的是有人竟然拿养老金并轨改革前的“老人”说事,说什么实行养老金并轨前的人不交养老保险也拿着“高额”养老金。

看到这样的言论,真让人心里五味杂陈。本来养老金并轨改革前退休的“老人”,就有一肚子委屈,他们几乎成为了养老金改革被遗忘的弱势群体。在养老金政策的设计上,只考虑到过渡时期的中人和过渡期结束后的新人的利益。为了不让后来的人吃亏,在养老金政策设计上考虑非常全面,既考虑到低于“老办法”的政策调节,又特别增设“职业年金”作为养老金的补充政策。考虑的是中人、新人退休怎样不低于“老办法”,却根本没有提及过高高于“老办法”怎么对“老人”进行合理的政策上的平衡。所以说“老人”成为了被政策遗忘了的弱势群体。

不仅如此,竟然又冒出了“老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奇谈怪论来了。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讲清楚。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养老金的由来,养老金并轨改革以前退休人员领取的不叫“养老金”,而是叫“退休金”。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个人劳动剩余价值,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得的报酬只是得到劳动价值的少部分,多余劳动的剩余价值交给国家,然后由国家统一用于建设管理。现在政府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只是返还了劳动剩余价值及其剩余价值增值的少部分,所以叫“退休金”。

它来源于退休人员的劳动剩余价值个人劳动剩余价值,包括由国家统一收取作为资本积累并利用资本积累来建设国家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说,现在由国家所得由劳动人员劳动剩余价值资本投入取得。所以,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个人劳动所得。

新中国是几代人用奋斗和牺牲换来的,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正是这一群老人创造出来的。当初国家实行的是高积累低消费。现在社会的物质财富都是由他们的劳动创造的结晶,国家40多年的和平稳定发展是他们用汗水和血泪换来的。用市场交换原则来说,现在社会中财富的绝大部分都是退休老人的股份,他们得到的只是他们应该得到成果中的很小一部分。他们应当得到更多,过得更好。

现在年轻一代,是靠老一辈奉献和艰辛养育的,他们是站在前辈人的肩膀上生存学习成长创造发展的,是老一辈几个人养育了年轻一代的每一个人。

人都有一个从年轻到年老的变化过程,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新中国建立以后,就考虑到了对工作了一辈子到年老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追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刚建立后不久的1951年,国家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险法。这个《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作期间的各方面劳动保障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同时,也对养老待遇做了明确规定。今天的养老金制度与之前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1955年,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原则规定,又出台了两部单行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做了具体的规定,这就标志着我国当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在内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

根据这些规定,从1952年2月起的企业职工和从1956年起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法定条件的,都可以在本企业、本单位领到相应的退休金或退职金。

1978年,国务院根据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制定并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在《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明确地规定:所谓的干部,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都可以按规定退休,退休之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到去世为止。

这就是说,凡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正式退休的老工人、老干部,都是按照当时的退休制度依法合理的领到的退休金。同时,随着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上涨,退休金也必须要相应的跟着提高。

1978年及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个人缴费的政策,这是因为前面提到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员在职时劳动剩余价值的剩余价值,因为当时国家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设国家工业化,这需要高位数目的工业积累,这个国家工业化积累从哪里来?就是靠全国人民。所以,那时国家只能是采取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都只能领取自己劳动剩余价值的一小部分,劳动剩余价值的大部分由国家建设统一管理。因此,那种认为按照“老办法”退休的老人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就不应该领取养老金这样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和理论依据的胡说八道。是在故意混淆概念,制造社会矛盾。

从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后,企业一直执行到1992年——1996年期间正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则到2014年9月30日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终止。2014年10月1日以后实行养老金缴纳制度,采取了与之前不同的养老保险方法。所以,不能因为2014年10月1日以后实行养老金缴纳制度后,就把实行养老金缴纳制度之前退休的说成是“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就不应该领取养老待遇,这完全是在说混账话。是对养老金并轨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们”的一种无耻言论,必须要彻底予以澄清。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一些人以养老保险缴纳政策提出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作为遗忘“老人”的政策理论依据,以这一表面看似公平,掩盖不同起跑线上极不公平的事实,这样不仅造成了中人中的早退人员和晚退人员的养老金差距,更是造成了养老金并轨改革前退休“老人”养老金差距拉大的现象。

正如有网友总结的:早革命还不如晚革命,早工作不如晚工作;前人栽树无功可言,后人乘凉不管前人死活。踩着前人的肩膀“摘桃子”又大又甜,牺牲前辈的利益丰满自己的口袋。

目前的养老金制度,明显的是把本来相同工龄相同职级职称的人仅退休时间的不同,人为地制造成了完全不同等的待遇。

这种现象不能不引人深思,为什么同等条件的为国家做贡献,退休后的待遇却是天壤之别?是因为缴纳养老保险就是贡献大吗?那养老金并轨改革前国家没有实施缴纳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就能说是没有贡献吗?同样的是养老金并轨改革前工作40年,为什么养老金并轨改革后退休的也是工作40年,养老待遇就要差一大截,甚至要晚退的养老金是早退老人的两倍,这该怎么解释呢?有人以缴纳养老保险为“公平”的标尺,那么,请问:养老金并轨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待遇通过了十年的养老金调整还是四、五千,而养老金并轨改革后近两年退休的一退休就是八、九千,甚至上万,你们说这叫公平吗?其实,有些人是完全忽视了“公平”的真正内涵,我们讲公平,是要在同等条件下的公平。毋容置疑,同等条件(工作时间、工作能力、职级职称等等)不能获得同等待遇就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而这种人为制造出来的不公,应该予以彻底纠正,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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